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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育过程中,惩罚和教育之间的关系,是合作的、相互影响的,惩罚是教育的前
    提和基础。罪犯只有在教育的前提下,才可附条件地进行假释。罪犯们不仅是被动
    的接受处罚,而且也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积极有效的执行。对于刑事执法来说假
    释是一种激励措施,在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只有罪犯主动接受劳动改造和思想
    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积极的接受改造,当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经有关部门
    决定可以准予假释2。惩罚与教育,也要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从而进一步鼓励罪犯的思想转变,经过劳动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看到一个光明的未来。但必须注意的是,假释必须文持原有的惩罚和严重的稳定性,不会造成影响司法权威的不良影响。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指的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将之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经由司法机关处理,仅以客观事实为唯一的依据,而不是个人的主观判断和推测为假释与否的标准。刑罚执行部门必须掌握刑事诉讼改革的实际情况,深入实际了解,如实记录,只有真正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在法庭上,要保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切实防止审判人员先入为主的个人猜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其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法律地位决定着我们必须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
    些现象,如某些“成功人士”凭借自己的地位,金钱和权力欺压百姓、胡作非为,
    做违反法律的事情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虽然只有极少数但在我国大人口基数的情况
    下,这样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普遍
    不满。在假释时,要充份发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
    处理假释案件时彻底消除“以身份、地位、钱财假释”。杜绝此类现象,以文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罪犯得到处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相关数据分析
        1.假释率偏低
        图一:2010 年到2014年度山西省和安徽省假释率情况分析(假释率,单位%) 
     地区/年度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山西    0.70    0.60    0.71    1.33    ——
    安徽    ——    0.55    0.90    0.70    0.90
    图二:2011年到 2014年度福建省和河北省假释率情况分析3(假释率,单位%)   
      地区/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福建    0.55    0.58    0.61    ——
    河北    1.0    1.30    4.01    2.5
     从上面的两个图表中可以看出,2010—2014五年的时间里,山西、安徽、福建、河北几省市的假释率基本保持在1%左右,并处于波动的趋势。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河北省的假释率位居第一,四年间的平均假释率也刚刚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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