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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一热点社会问题,不少学者、专家和部门建议欠薪入罪,用刑法的手段来规范该行为。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内,加强了对人民生活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任然没有完全解决此罪的适用困难,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避免次罪流于形式,对此笔者将运用文献资料就对此罪进行深刻研究和探讨以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述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的现状
    在我国,拖欠劳动者的薪水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拖欠劳动报酬各行各业都有所发生,不仅仅包括工人、医生、教师,还有最为严重的是进城务工的广大最底层劳动人民,辛辛苦苦一年,到头来被拖欠工资。这一现象被全社会广泛关注。[1]近年来欠薪行为呈上升趋势,就拿广东省来说,2006年欠薪逃跑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上升为1785起,欠薪资总额高达6亿多元,涉及职工20.6万人。2012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委员牟新生说至今仍有30%的农民工被欠薪,而且因欠薪导致自杀讨薪、暴力讨薪、武力威胁讨薪等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因素不断增多,给社会造成更多的不和谐影响。在刚刚结束的2015年两会上,秦希燕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将自己长期关注农民工欠薪问题提出并进行建议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要件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造成我国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还违背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表现形式,或是在一定物质条件下,内外环境刺激下做出的能动性的反应。我国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表述为:用特定的行为方式(逃匿、转移财产)或经特定的情形(有能力支付或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来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到的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
       2.本罪的概念和构成
       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来逃避支付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应得的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且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支付后行为人仍然拒绝支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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