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监督的特征及意义
行政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及监察、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监察、审计机关专门监督,还包括党、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2]
(一)行政监督的特征
与其它行政活动相比,行政监督有着独有的特征。第一,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主体包括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第二,监督客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行政监督的内容是行政监督客体在行政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第四,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监督行政监督客体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行政的情况。[3]
(二)行政监督的意义
提高行政监督力度,对行政监督体系的建设有着十分巨大的作用,拥有一套科学的行政监督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责任政府建设是不可或缺的。
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职权法定,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政府的职能。[4]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尚不够规范有序,使得公权力表现出强烈的强制倾向和扩张趋势,行政工作人员的失职甚至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够有效的追究责任。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监督行政监督客体在行政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失职和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因此,加强行政监督,既是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和高效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5]
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的行政活动中仍然存在着官僚主义作风,对我国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消极影响。加强行政监督,能够让公众去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批评和惩处政府行政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表彰遵守法律规章、廉洁奉公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而从根本上改变行政风气,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加强行政监督,让人民有渠道、有方法监督政府行政活动,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对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要建立起科学的行政监督体制和严格的行政监督程序,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确保行政机关能够按照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二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现状
经过近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符合国情的行政监督体制,在实践中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6]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反映出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问题。
(一) 乱监督
乱监督主要是指在行政监督工作中,行政监督主体监督程序混乱、监督随意性大,及监督主体之间的权责交叉混乱现象。一方面,由于缺乏一个各地统一的监督标准和详细可行的实施细则,行政监督在实践中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监督主体有时很难及时准确地判断监督对象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违法,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误判情况。另一方面,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相对较低,致使行政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不足,工作随意性和弹性过大。如《行政监督程序法》的缺失,导致行政监督机关在进行行政监督工作时,没有一套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监督程序可以遵守,各监督机构依据各自的部门规章行事,监督活动缺乏法律的权威性,随意性过大,容易因人为因素的干预而改变既定程序,监督效力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