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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德国
      德国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申请人的批准义务。派遣公司设立时取得许可证,才可从业。许可审查由联邦雇佣厅执行;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允许经营的行业,德国规定了员工出让方不得以经营形式将自己的雇员出让给建筑行业的企业使用,禁止建筑业采用劳务派遣 ;同时德国对劳务派遣期限做了限定,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德国《雇员转让法》通过法律形式确认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工人之间,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属于契约关系,即合同关系,通过合同条文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有劳务给付。报酬给付等义务,被派遣员工则有附随义务(竞业禁止等),同时也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工人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后,德国法通过法律的程序性设计使得同工同酬在劳务派遣中获得最大化的实现,其法律规定原则上所有外借雇员在转让给借用方工作后,应该从转让的第一天就开始享有与借用方企业里同类雇员一样的包括工资待遇在内的劳动条件。如出借方违反此规定,则转让许可将被撤销或收回。为了确保此项规定的执行,《雇员转让法》还规定了外借雇员有权利了解借用企业的同类雇员的主要劳动条件,以便监督约定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平等权的规定。且劳动条件包括的所有条件与普通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样,工资待遇包括各种补贴,假期工资照常支付权等。这种法律规定保障了被派遣人员对用工单位工资水准的知情权,从程序设计层次保障了同工同酬在劳务派遣中实践的可行性。
      德国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点借鉴意义,一是,劳务派遣适用行业绝对禁止高危行业,这是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第二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设计,保障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的知情权;三是对于劳务派遣三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借鉴合同法的处理原则,即通过合同更加详细的规定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足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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