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纠纷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引发纠纷的当事人主要在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也就是说农村征地纠纷就是民与官的纠纷问题。具体而言,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大众的利益,从全局出发促进经济发展而开展的一项利民惠民政策,从而将部分农民的土地以有偿的方式征用的行为。而作为拥有土地的农民,土地是他们维持家庭长期生产生活的根本,为了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有支撑今后生活的保障,所以在补偿安置的额度不足以解决这一关键性问题的时候,他们不愿意接受现有所能得到的,会希望能够再争取到更多的补偿而不愿意交出土地,从而与基层政府产生纠纷。
3.纠纷结果的被关注性
在我国,农民占了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之多,是非常庞大的一个群体,农村经济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所以维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放在了我国的农村,放在了农民的身上,而自征地以来农村的土地征收纠纷已经成为纠纷发生率较高的地区,部分基层政府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手段暴力等现象逐渐的暴露在更多的人眼前,而如何才能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村的征地纠纷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使得农村征地纠纷成为目前社会中极其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自税费改革后,土地纠纷逐渐取代税费争议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2]所以,及时化解纠纷矛盾,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
4.纠纷过程的复杂性和冲突性
一方面,引起征地纠纷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政府职能越位、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失地农民安置不当等方面。但是近年来,源`自·751"文'论:文'网,www.751com.cn随着法律知识的宣传,征地相关法规政策也逐渐深入人心,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随着普法宣传活动的深入也在不断增强,使得更多的农民意识到了基层政府征地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同时,存在对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的分配不明确等问题,由此产生诸多补偿分配事宜上的纠纷事件。
另一方面,部分基层政府在与民众的矛盾无法调和,出现大的冲突情况时,也缺乏足够的耐心去与民众深入的进行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更倾向于动用警力强制制止农民的行为,甚至会暴力对待失地农民的维权行为,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更甚,而想要表达的意愿无从抒发,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引起更大的冲突,造成不良影响。
5.纠纷影响的广泛性
如前所述,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很大的比重,所以农村征地纠纷不但关系到征地农民内部的矛盾,而且还关系到其他的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使得参与的人数也较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此外,在农民与基层政府的斗法中,人们潜意识里会把农民放在弱势地位来考虑,也会给与他们更多地宽容和谅解,而政府则恰恰相反,人们对他则是严格要求的,若是有处理不当或考虑不周的地方则会很容易被理解成是以权谋私,仗势欺人的行为。因而农村的征地纠纷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需要协调好各个集体组织的关系,切实有效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主体地位,是我国政府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 农村征地纠纷存在问题及负面影响
(一)征地纠纷存在问题
1. 纠纷数量逐渐增多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工业化发展都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多,又由于所征土地归属问题的模糊和虚化,导致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土地利益在调整的过程中,利益主体为维护自身既得利益不被损害而与基层政府产生意见分歧,在经过沟通交流后仍无法调和后采取一系列方法维护自身利益,与基层政府现行行动不符,从而不断引发矛盾和利益纠纷,随着时间的推进,在这过程中又会牵涉到更多相关人的利益问题,最后很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下,农村土地收益提高,经济利益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看重,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征地问题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