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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严重,矛盾尖锐,很多疑难问题还需深入探讨。第一,按揭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难以确定。第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按揭房产应如何分割?第三,按揭房产增值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本文将主要针对离婚案件中各类房屋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力所能及的对该问题进行完善。

    2  我国现行立法及问题分析

    按揭制度是一种舶来文化,源自于英美法系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 。所谓按揭买房就是指:“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产权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产所在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担保业务”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按揭”慢慢的趋向于“抵押”,认为房屋按揭即是抵押制度是一种特定形式。可相对于抵押制度而言,房产按揭制度的法律关系主题、标的物、贷款方式都具有特定性的特征 。

    2.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类属于部门法,其主要调整物的归属。《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中显然包括房屋这一类不动产。然而针对按揭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处理这一难题,《物权法》所规定的过于含糊,明确规定的只有不动产登记发生物权效力的相关内容 。

    对于这个问题,现行《婚姻法》至今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17条和第18条对于一般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相关规定,通过明晰与笼统、举例与概括的例子以规范技术形式,确立法定财产制中包括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基本成型。随之,一同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婚姻关系的延续不能影响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更加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 1993年《财产分割意见》进行了修订。在2004年4月1 日首次实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不足的是,关于夫妻以其他方式所得的收益等相关问题仍没有得到确切的解决。其中司法审判实践中拒绝接受在第21一条中的规定:“针对在离婚诉讼时可以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包括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关于个人财产的情况应该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在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作出了相关规定,重要的是很多实际生活中频发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例如婚前购房是以按揭的形式,但在婚后共同管理、经营,偿还贷款而使房屋的价格增长时,我们又应该对该套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分割该套房屋的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着重规定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按揭购房应如何分割,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完善,在离婚案件中部分争议激烈的按揭购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为法官判案提供了准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很多离婚纠纷迎刃而解。美中不足的是关于离婚中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规定得太过笼统,具体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使得各地法官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2.2  按揭房产在我国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2.1  按揭房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难以确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时可以分割的,也就是说不可分割一方个人财产。因此,我们必须首当其冲解决的问题是按揭购置的房屋如何界定所有权转移时间。若能够准确界定了按揭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才能确定涉案房屋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按揭购房中牵连众多法律关系,获取房屋所有权需要一个过程,中间存有签合同到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差。若结婚和离婚发生在该时间差中,应如何确定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再者,在按揭贷款没有全部还清的情况下,是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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