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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2012年民政部发表声明,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为社会提供了599.3万个就业岗位,形成固定资产1885亿元。从捐赠额上看,2011年社会组织共吸收捐款845亿元,比2006年的127亿元增加了718亿元,平均年增长率达到60%以上。[5]这些社会组织的外延很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主要呈现出发展速度快,覆盖面广,影响大等特征。社会组织在社会危机治理方面表现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自身所具备的独特优势也促使其参与社会危机治理成为明显趋势。举例来说,2013年雅安地震,形势危急,各类社会组织自发参加到当地的救援工作中,向受灾地区提供了大量的人力支持,募捐善款,救助被困群众,维持当地秩序等,还在灾后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干预,帮助他们重建家园,对降低地震灾害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也表现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得不到保障

    目前,中国的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体系尚在建立和完善的初级阶段,在我国颁布和实施的各类法律规章条款中还没有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鼓励公民的有序参与”但是参与并不等于社会组织的参与,公民有序参与和公民有组织的参与并不等同[6]。公民的有序参与是通过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这都没有规定。从2003年SARS到2013年的雅安地震,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但是这并不代表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确认和保护。群众和政府对社会组织都保留着一定的质疑。群众担心社会组织毕竟属于社会性的自治组织,缺乏法律的保障,社会组织能否真正为社会大众服务成了一个迷。雅安地震一周年后,曾经有人针对在雅安地震中接受社会捐赠的基金会进行过调查,发现其中很多基金会在账单中没有标明善款支出,这个报道一经爆出,公众更加怀疑,不受法律监控的社会组织到底是为民利还是为私利而生。社会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地位更是摇摇欲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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