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方面 11
(三)主观方面 11
(四)犯罪的既遂形态 11
(五)行为人的意愿 12
(六)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适当之处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引言
由于目前我国刑法上对于烈性犬致人死亡事件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肇事犬主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刑事责任,往往用钱私下了结纠纷或者最多被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是15天,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常常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巨大的危险。因此,要将烈性犬致人死亡事件纳入刑法范围内,明确罪责,定罪量刑,这将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权威,保障社会和谐与安宁。
一、案例
在盐城市建湖县吉庄村的某处,发生了一起令人悲痛的事件,2013年8月中旬,该村村民李某6岁的外甥女到李某家里找她9岁的哥哥一起玩耍,当他们在庭院内与嬉戏时,李某家养的比较温顺的比特犬一反常态,突然间冲了出来咬住了李某外甥女的小腿,李某的儿子试着上前想要拽走妹妹,但是却力不从心,比特犬用力地挣脱了狗链子,一口就咬住了李某外甥女的脑袋,因为事情发生时,家里没有大人在场,所以没有能够及时营救小女孩,等到附近的村民听到呼救声赶到现场的时候,6岁的小女孩已经当场死亡了,李某儿子也被比特犬伤到,受了点轻微伤。当时就有村民报警,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立刻赶来,与犬主人李某配合,一起把肇事比特犬制住并打死。根据李某的介绍,这只比特犬以前从来没有咬过人,很温顺的。
二、烈性犬的解释
烈性犬,是指一种本身就存在着很暴躁的脾气,同时极具攻击其他一切事物的犬种。 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獒犬类,例如西藏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等。
2、斗犬类,包括比特犬、牛头梗等。
3、牧羊犬类,包括中亚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等。
4、猎犬类,包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等。
5、其他犬类包括杜宾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
三、法律、法理关于肇事烈性犬饲养人、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对于烈性犬致人死亡案件中,如果只有饲养人,则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有饲养人,但是烈性犬致人死亡时是由管理人管理时,则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烈性犬致人死亡时,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则有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烈性犬致人死亡时,是由于被伤害人的过错,则由被伤害人承担过错。
如果烈性犬没有饲养人,也没有管理人时,对于烈性犬致人死亡时,由实际喂养烈性犬的人承担责任。
四、国内外关于烈犬致人死亡的规定及其刑法上的理论分析
据本人了解,对于烈性犬伤人致人死亡的事件,美国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判决肇事犬主人以谋杀罪定罪量刑。而素有欧洲第一宠狗国家的法国,如果出现了烈狗伤人事件的情况,肇事犬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期是6个月,同时罚款8000欧元。同时,日本法律也有相关规定,“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袭击他人可以有法院判处肇事犬主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罚金30万日元以下”。 我华夏泱泱大国,居然没有对此作出有系统的、有层次的、有针对性的全国性刑法规定,只是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政策,很显然,只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这很容易造成肇事犬主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开脱罪名,威胁法律的公平至上,违背法律平等的原则,忽略了烈狗伤人事件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危害性,也让我们的执法部门无从下手,难以做到真正的执法为民,所以,必须要在刑法框架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地避免与烈性犬伤人相似的事情的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