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现状
2002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组建成立C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持有60%的股份,经过股东会选举,B公司的王某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张某、赵某担任监事。王某聘请A公司的钱某担任总经理。2003年4月,A公司与C公司针对财务问题发生纠纷。C公司没有将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送交A公司,C公司认为A人员(张某和赵某)在C公司任职并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所以A公司对C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该是一直知情的,并且认为A公司仅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年度财务报告的报告的权利。账册、会计原始凭证等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无权查阅。A公司以C公司侵害其知情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向其提交合法、真实、有效、完整的账册、会计原始凭证等其他应向股东公开的相关的资料。
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方面确实还不够完善,新公司法颁布后,关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确实有了很大进步。
首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的规定,放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章中,使得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
其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扩大了。相对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明确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样就拓宽了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参与公司管理的渠道,有利于股东更好的监督管理者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利益。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甚至法律还允许股东复制以上资料。这样,股东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更加方便的提供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解决了以前只能查阅带来的许多不便。
2.2知情权救济措施具有局限性源Y自Z751W.论~文'网·www.751com.cn
我国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但是这两个法条明显有偏向性。33条中规定股东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当公司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查阅,然后在97条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当股份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遭拒后,便无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所谓的知情权不就是一纸空文。所以,虽然新公司法已经有了很多进步,但其实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平等的局面。
2.3缺乏知情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查阅权,甚至复制权,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如果拥有较少股份的小股东要求行使查阅权遭到大股东的拒绝,换句话说,如果大股东违反了相应的配合义务,侵害了小股东的查阅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大股东并不能也不愿意配合小股东行使查阅权,如果小股东想要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只得请求司法机关。很多时候,在这场利益的博弈中,弱小的股东只能放弃法律赋予他们的知情权。
2.4保障知情权实现的法律救济期限太长
我国民诉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事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知道,会计账簿是公司一个月、一季度的会计财务状况,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通过实时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来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过长的审理期限使会计账簿失去了时效性,即使最后小股东胜诉,得以查阅了账簿,也失去了其查阅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