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会条例》
“1920年代的工人生活条件困苦不堪,工人与工厂之间的矛盾激化,此时工人运动也在蓬勃发展,工会立法便应运而生。自那以后,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广东军政府就在1924年11月颁布了《工会条例》,它的本质属性仅是一个地方立法,由于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施行,所以,多数学者认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会立法阶段,它只是国民政府时期工会立法的其中一部分。然而,我把这次颁布的《工会条例》当作是我国工会立法史的开端,因为正是有了这样一个地方立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才使得以后的工会立法顺理成章。 ”
3.《工会组织暂行条例》源Y自Z751W.论~文'网·www.751com.cn
“《工会组织暂行条例》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54次常务会议在1928年通过的,共30条。该条例在内容方面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组织工会的主体并没有1929年《工会法》的例外规定,而与1924年《工会条例》相近。第二,对工会的会员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虐待或欺骗工友的行为,二是反对言论行动的行为。第三,对工会的组织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该条例还对工会的内部组织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
(二)1929年《工会法》
1.立法过程
当时处在劳资矛盾的尖锐、工人运动蓬勃发展时代,伴随着国际国内社会舆论的宣传,吸收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立法经验,工会立法随即产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旧中国的工人阶级逐渐壮大,于是产生大量的工人罢工问题,进一步推动工会组织的建立。民国初期工会立法处于萌芽时期,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广东军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国民政府成立后,面对着繁杂的社会问题以及社会矛盾,国民政府将不能忽视工会立法的作用了,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缓和阶级矛盾、保护弱势群体,因此,国民政府在1929年10月公布了第一部《工会法》。
2.从权利角度评析《工会法》及其主要内容
“工会法就是调整工会组织及其行为的法律,贯穿工会法始终的应当是工会如何组织以及工会享有哪些权利。从权利角度来说,劳动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以及争议权都囊括在工会法中。结社权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只有有了工会组织,才有进行团体交涉权和争议权的可能性。团体交涉权是工会的核心权利,只有通过团体交涉,劳工的权益才能被写入团体协约,工会的存在才有现实作用力和影响力。而争议权是兜底性的权利,一旦其被破坏,团体交涉便会失败,工人利益将被损害,工会此时就可以行使争议权,通过对资方施压来维护劳工的权益,进而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说这三项权利对于工会是缺一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