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公务员应具备的法治意识
我国在建设法制政府的过程中,对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提出来更进一步的要求,包括要加强其在管理社会各项工作中的能力,要提高改进行政机关建设,创设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要提高依法办事效率,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本文指出了我国公务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意识,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至上的意识
法律是管理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就是人人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依法办事,不得损害法律的权威。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起到带头学习法律、自学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作用。[6]
(二)民主行政的意识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它要求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所提供的重大决策和信息,在不包括某些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当对外公布,让公众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它也要求我国公务人员要广纳群言,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民意、表达民智,切实做好为民服务的工作。
(三)为民服务的意识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立党宗旨。作为我国公务员,理应履行公务员的职能,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这是我国公务人员工作的宗旨。要树立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要克服官僚主义和杜绝腐败现象,要积极向人民群众公布及时的相关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应的政策,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职权法定的意识
国家行政主体能够依法直接行使的一种操纵社会资源的公共性权力即国家行政权,它具有无限扩张性。同时,行政权在行使中又容易被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以及私用。作为治理国家直接主体的公务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才能保证社会公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就针对于我国公务员来说,要想真的做到恪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充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要真正做到管好权、用好权、不越权、不越位。
(五)程序正当的意识
作为我国公务员,要树立程序正当意识,明确程序法定原则,加强对行政程序的重视,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还应当做到行政程序对外要向公众开放,不得在背地里搞小动作,把行政程序放置于群众的督察和审视之下;同时,还要尽量地将程序简单化,减少民众的担子和压力。
(六)权责一致的意识
我国公务人员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公务员在行驶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权力越大也就意着责任也越大。在现实生活中,要必须贯彻落实权责统一性和相关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责一致,才能保证公务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国家权力。
(七)诚实守信的意识
诚信是人的行为准则,也是一定的社会道德表现。不讲诚信的社会是不健康的社会。人不能不讲诚信,尤其是公务员就更不能不讲诚信,否则就会自食其言,将不能赢取人民群众信赖和赞赏,最终也将会失信于民。可见,诚实守信是联系人民群众与公务员群体的强有力纽带。作为我国公务员应当把诚信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要树立诚信守信的意识,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要对党忠诚,对人民群众充分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