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唯物辩证法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2]各种矛盾是整个社会运动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很多矛盾的共同反应,这也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所存在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发展现象。著名学者亨廷顿提出目前的稳定是由现代性孕育,现代化过程则是对社会发展动荡加以控制或者克服的过程,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所表现的正常规律,也是对当今社会发展框架加以调整的一种正常状态。[3]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矛盾大量积聚,人们面临的问题更为严重复杂严峻。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多种错综复杂的元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当前来说,群体性事件是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矛盾事件,主要采取聚众闹事、静坐、围攻、集体上访、制造突发事件等过激方式和过火行为冲击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
二、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发展特点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迅速滋生,对抗程度日益加剧,对抗方式日益多样,激化现象严重,具有破坏性、暴力性等特点。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和参与者通过围攻、静坐,冲击基层党政机关、破坏交通、妨碍办公等方式来引起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视,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部分地区甚至发生损坏公共基础设施、围攻乡镇政府正常办公等方式并引发局部骚乱。如:贵州瓮安事件、江苏启东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广东茂名事件等。通过对这些事件的分析,笔者将从多方面阐述这些群体事件所具有的特点。
(一)从发生数量上看,群体性事件不断上升
据相关数据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8000多起群体性事件,1995年发生群体性事件近1万起。1995-1996年群体性事件增长速度约在10%,而1997-2004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1999年发生3.2万起,2003年发生5.85万起,参与人数300多万人次,比2002年分别上升14.4%和6.6%,2004年发生7.4万起,2005年发生8.7万起,2006年约9万起,2007年超过8万起,2008年9万起,2009年突破10万起。[2]事件发生数量不断上升可看出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二)从参与主体上看,参与人员比较广泛复杂
相关部门通过对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研究调查得出结论,往往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小事件引发,逐步向大事件冲突演变,甚至迅速波及到其他领域和相关行业。此类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广泛,涵盖了社会大部分阶层,明显的表现出,群体性事件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受不同因素的影响,有的是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者,有的是因为怜悯参与者,有的是出于道德,还有的是为了某种理想信仰。由于参与主体较为复杂、广泛,因此,要想能够对这些群体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则需要达到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三)从发生原因上看,偶然性和必然性相结合
该类事件偶然性表现较为突出。但是,究其本质,它是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作用和结果,具有爆发的必然性。在社会矛盾产生初期,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化解,积累到具体的发展阶段时,这类事件就会通过传递情绪而形成实际的共振效应,并突然爆发,这样往往会使有关部门不知如何是好。
(四)从事件形式上看,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破坏性
由于很多群体性事件涉及一个地区、一个人或是一个单位群众的共同利益,因此往往只要有几人串联就会构成实际的利益群体,产生越级、集体或者重复性的各种上访事件。例如集体上访过程中,参与者受激动情绪影响,其行为往往带有过激对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