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的形式,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还是大多数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形式,夫妻间主动约定财产的归属在我国也是比较少见的。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一)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收入。我国,工资包括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等,甚至还包括实物。(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配偶的一方或者是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收益。(三)指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知识产权式基于智力的创造性产生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中间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权利,一般只能由知识产权人才能实施。财产权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所能取得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财产。法律中明确规定,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人明确表示其遗产只能由夫妻一方继承,不允许其配偶的分享,此时该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五)除上述财产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3 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彰显了法律的平等、公平的精神。是和我国现实的国情相符合的。不久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体现了对夫妻婚前财产进行保护,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次重大的创新,虽然各方对这次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这次司法解释的颁布还是符合了司法中的实践。它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在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时能够达到一致的认识,更加有利于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实现,能够更好的知道现实的法律实践。
我国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有取得了许多的创新。但是还是在有些方面有不完善。在现行的法律中,对男女双方的收入差距没有深入的考虑,这是由于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保护个人财产的同时往往会忽视这一方面的问题。还有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遵循的是公平原则,均等分割。但是一些隐性的因素没有考虑到,女性其实在社会中往往是出于弱势的。法律制定的财产的分割制度并没有向女性有明显的倾斜。这与国际社会整体的理念不相符合。还有夫妻财产分割中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做出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式一种无形的财产,是可以通过复制或者是转让获得利益的,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权益分割的情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还有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种类不断的增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新形式的财产种类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虚拟财产的出现,这一方面的分割我国法律还是存在空白的。所以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对于社会实际的需求 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3.2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存在的问题
3.2.1公平分割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当存在有过错一方的时候在一定情形下无过错一方可以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双方都是无过错的时候,都是统一的实行均等分割的原则。这样“一刀切”的规定其实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特别是女性以及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带来了不公平的现象。
根据近期对于中国妇女地位的调查报告显示 ,女性在就业率、人均年收入等方面和男性存在的差距仍然巨大。有将近百分之三十的女性是不参与生产经营、买房、投资等决策。但是相反大多数男性在这些方面却是占据着主导地位。女性在家务劳动中有承担着较重的负担。而且女性还是受到就业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不利的因素。中国又存在“男主外,女主内”这一类的传统观念。这种背景下,女性在婚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有一部分女性,为了家庭为了男性更好的发展,放弃了自己的爱好甚至是事业,称为一个全职的家庭主妇。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已经注意到了家务劳动的补偿,但是这些隐性因素还是没有考虑到,这些都是在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到的。现阶段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在婚姻终结时,仅仅采用公平的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还是稍显不足。在加上婚姻期间,女性因从事家庭的家务劳动从而导致女性的人力资本遭受到贬损,对今后的女性就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社会还是存在的女性就业的歧视,更加的导致了离婚女性的贫困化。所以离婚中这样的均等分割又造成了不平等,导致了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利益受到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