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问责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症结
(一)政府“经济人”客观存在
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与稀缺性假设一起,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最重要的两块基石。[6]旧“经济人”假设总结出的经济人主要是自私、理性和利益最大化的形象,但依据现今的人类社会实践经验来看,以往对经济人的看法需要改变,总结而言,新“经济人”应该既有利己倾向也有利他倾向,而且并不是永远理性的,而且“经济人”在促使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目前我国国内对“经济人”最完备的表述方式。这一观点对行政问责制也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政府公职人员由于兼具“经济人”与“公共人”的特征,按照旧“经济人”理论的假设,他们是完全的利己主义者,不存在为他人利益付出努力这一行为存在,而且由于是完全理性的,故而不会出现决策失误,而在追求他们自身利益时,倚靠完备的社会制度体系,顺带着社会利益由于其完全理性而得到增益。按照这一理论见解,政府公职人员在面对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共存时,必然会选择个人利益,但这又是与其职业道德相悖的,虽然这可以用来理解为何会出现诸多公职人员渎职等违背职业要求的事件,但并不能就此一概而论。新“经济人”假设的提出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作为公职人员这一职位的特殊性,不仅仅是利己的,更有利他的成分存在,这就是政府“经济人”。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政府“经济人”与普通“经济人”的不同之处在于,规模巨大,力量强大以及难以制约。所以,一旦政府“经济人”为追求一己私欲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将是难以预估的。理论上,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情要求我们的国家及其政府不应出现超出社会理性范围甚至凌驾于其上的行为。但事实情况却是,作为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始终都存在着其对其“合法”利益的诉求。这不仅是因为我们需要依靠这种方式来激励政府公职人员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为重要的是,在目前这一重大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环境呈现着更为复杂而特殊的局面,改革路径以及由计划转向市场这一渐进转型过程仍将持续良久,这一切都为我国政府“经济人”的“非理性”成长提供了现实土壤。这就是造成诸多社会不和谐事件的体制源头。政府“经济人”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能要求他们完全舍弃自身利益而奉献所有,我们所寻求的,并不是一道二选一的选择题答案,而是如何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做好平衡。
(二)问责文化尤其是社会问责的缺失
行政问责制效能最大化不仅要依靠制度上的支持,深层次的文化要素更是我们需要依托的对象。美国学者巴尔曾指出,“毫无疑问,改善制度与革除弊端都是有用的,但是,同样不能忽视用健康的理论或道德信念去涵养人们的心灵。如果想要将社会从腐败、不负责任、不信任、奴性的困境中拯救出来,就必须使精神的教导在人类心灵与公共生活中占有一个应有的位置。”[7]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或是行政问责中的主体对象,具体到每个单位都是单个的社会人,驱使个人做出这样那样行为的驱动力除了制度约束外,更多的是自身的意识。这也就是为何我们要强调问责文化的原因。现实表明任何事,没有相应的文化做依托,终究都是很难成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