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经济的膨胀,城镇化的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制度的改革日益迫切,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了拆迁条例,后为了与城镇化的进程相适应,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于2001年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新拆迁条例
2011年颁布了《征收与补偿条例》,改“拆迁”为“征收”,取消“行政强拆”,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不断加速,使得条例的决策与实施得更多的坚持公开合法合理原则,这也意味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从条例的内容和法规的实施中来看还是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值得完善,现有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只是从原则上给与征收与补偿规定,实施中的具体细节无具体参照,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难以协调,特别是公权力与私权利难以达到平衡。文献综述
二、我国房屋征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度低
虽然较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践中来看还是存在着公众参与权规定的不明确,参与程序没有保障,补偿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1.《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中公众享有的权利不明确,条例仅仅规定了“结果向公众公开”等基本原则,但是并未规定公众参与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如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都规定了向公众告知结果。因此,从条例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条例仅概括的规定了公众享有知情权,并不享有参与权,只需要最后告知被征收人其结果即可。
2.公众参与权缺乏理论依据。确保法律法规得以适用的前提是程序,我国《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未规定当事人参与权的程序问题。当事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如何选定参与人,以及参与人的参与方式等都无据可依。过度的强调公权力的实现,不重视和确保个体私权利的实现。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征收与补偿条例》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根本性的变化就是比较具体的规定了“公共利益”[ ],不过虽然《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了列举式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尚不明确,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相混淆的问题,这也就给一些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强制进行城市民宅的征收搬迁,其表面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名义,实际上却是为了商业利益进行土地征收,恶意降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影响社会的和谐。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三)补偿标准不统一
补偿是征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补偿关系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的最直接的经济利益,若补偿标准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补偿,则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由于现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收与补偿基本法 ,征收与补偿的制度也还没有完善,《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还未明确征收主体,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等基本问题,因此在实践中的问题都无法得到解决,具体问题如下:
未制定统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制定具体办法。由于至今还未制定统一的征收与补偿法,且房屋价格评估制度还未制定,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等都还未统一,现实可操作性差,各地实际操作方法都不同,并且中央政府对此问题并未重视,所以在实践中有许多漏洞可钻,被征收人对此有许多不满,《征收与补偿条例》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