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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们不难看出在仲裁的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不合理的现象,诸如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员趋于行政化的管理。因此通过分析“行政化”现象,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我国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劳动关系法制建设,促使劳资双方通过更简洁、更公平的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劳资双方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行政化”现象

    (一)“行政化”现象的表现

    1、三方仲裁实质为一方仲裁

    所谓劳动仲裁中的“三方机制”是指在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而形成的劳动仲裁的运行机制,这种“三方仲裁的原则”体现的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最大特点。目前,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均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工会代表参与的积极程度明显不高,更不用说资方代表了。 这就本质上说明了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以专职的仲裁员身份处理。但如今我国的多数行政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素养,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往往会采用行政化的方式,这就直接导致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变成了具有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以及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在此“三方机制”下对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共同研究。但法条中的“共同研究”“重大问题”等表述具有模糊性,对于“共同研究”三方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怎么样进行研究、三方之间协调关系如何进行,法条中都未准确具体的阐述。其次第十九条从大体上规定了劳动仲裁委的组成和职能,但比例和具体的人数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模糊的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根本就不可能得到落实,这种模糊的法律规定事实上从侧面造成了在仲裁的过程中劳动行政机关处于主体地位。 

    2、劳动仲裁机构成为行政机构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合理统筹规划布局以及结合实际需要的原则,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所属的市、县设立;在直辖市所在的区、县设立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直辖、设区的市设立的,可以设立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上地区的设立不按照行政区划。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已经在竭力的避免劳动仲裁机构变成行政区划的范围内,但这种由政府主导决定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是难免沦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就是成为了一个行政机构。   文献综述

    仲裁委员会主任必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就造成了劳动行政机关的官员兼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再加上机构建设的落后,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上已经被行政机关所控制。我们知道行政官员一般都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了行政工作上,对于仲裁工作要么无暇顾及,要么草草了事,造成了掌握着权利不管事,办事的人办不了事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仲裁工作的正常进行。仲裁机构自己没有主导权主要靠行政指导,缺少了自我管理,使仲裁沿用了旧的行政仲裁中的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地方保护zhuyi等等的种种弊端。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化使具有双重性质的行政官员利用手中的仲裁权利谋取私利,贪污腐败,仲裁的公正,公开性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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