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定价转让及 BEPS
专利盒税制也被认为是一个有害的税收竞争,甚至在 2013 年 7 月,德国财政部长舒 可克公开批评专利盒制度是“违背欧洲精神”,并建议这应该被禁止。近年来,越来越多 的使用专利盒制度的国家表明,由于各国接连使用该政策,的确造成一定程度的竞争。由 于专利盒制度有可能形成有害竞争,甚至也可能因为竞争而陷入有害竞争的矛盾中。关联 企业间不正当的转让定价会引起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问题,也引起了各国和国际组织的重
点关注。因此知识产权的转让定价一定要做到公平和可比。
2013 年 9 月,G20 领导人批准了经合组织提出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
划。其行动 5 对专利盒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就有关“有害税务做法”论坛(FHTP)达成共 识,并提出了 “新关联法”(经合组织,2015 年)以便评估专利盒税制是否具有经济实 质。许多国家已经遵循经合组织的新关联法修正或修改了其现有的专利盒制度,这样跨国 公司可以在提供优惠税率的国家中,通过优惠政策找到其研发和相关工作岗位,以获得收 益(安永,2016),在确保公司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防止公司避税。
例如,爱尔兰依照经合组织 BEPS 行动的规定,制定了名为“知识发展盒”的新政策, 西班牙于 2016 年 7 月修订了专利盒(德勤,2016 年),瑞士也将在公司税改革 III(德勤, 2016)中介绍了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州/公共税。此外,经合组织声明,如果一个制度鼓励 公司将利润从实际产生价值的地方转移到另一个税率较低的地方,则被认为是一种有害制 度(经合组织,行动 5,常见问题)。文献综述
转让定价是根据发展规律调整管理经营的一行为方式。其前提是各国的税收不同,可 在税率不同的地区进行买进卖出造成价差获取利润。而由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困难性, 其不正当转让是跨国公司主要避税手段,也是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首要工作。
关于专利盒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激励目标:在比利时,荷兰,英国等国家专利盒 “目标是激励研发投资和创新”,而在诸如匈牙利和马耳他等国家的专利盒“专注于吸引 流动知识产权的收入”。另外,一些国家实行专利盒税制是因为本国所得税税率高,而为 了避免本国技术研发成果被转移而引发 BEPS 问题。而由于目的不同,各国专利盒的政策 也有所差别。
(三) 研发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专利盒的区别
全球通用的针对研发活动的优惠税制有税收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专利盒税制, 我国的激励税制使用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针对高新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像美国、 加拿大、韩国、爱尔兰等国家会采用税收抵免的方式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研发。据观察 发现,更多发展中国家会采用加计扣除方式鼓励企业研发。一些国家甚至会采用两种或两 种以上激励政策并存的方式(见附录表一)。
同样是针对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研发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和专利盒税制的区别 主要在于是在研发前段还是后端。研发抵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是作用于研发阶段前端的 税收政策,是允许使用研发费用抵减应纳税额,而专利盒税制是作用于研发阶段后端的减 税政策,对于研发成果收益的所得税进行减税优惠。
税收抵免即根据一定的抵免比率计算可以抵免的研发费用金额,并直接减免所得税当 期税额。相较加计扣除,税收抵免可抵免对应的应纳税额,就算企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也不会影响企业的在税收抵免的优惠。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