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
2.1 贡献补偿说
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的一种物质补偿,肯定了劳动者以往的劳动成果。然而工资制度本身就是对劳动者所作贡献的补偿,这样的话,经济补偿金就没有它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了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按照贡献补偿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补偿是已经完成了的,因此按理说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对用人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观点是略失偏颇的,贡献补偿说是存在不合理之处的。
2.2 违约金说
违约金说认为,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了劳动合同,就需要履行自己在合同上明确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这是国家方面对于违约的用人单位的惩处,具有强制性,但此种理论只适用于违反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的情况下。
劳动者因为种种难言的理由,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终止或者结束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没有任何违约,那么用人单位就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按照违约金说,一旦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就失去了经济来源,也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基本生活都将没有保障。这样一来,劳动者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更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亦无法显示劳动法的经济法特色。显然,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很不一样的,因此不能单单用带有一定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说法来歪曲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性质。
2.3社会保障说
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而经济补偿金的来源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障和企业责任存在着主体上的差别,这两者在性质、来源、用途以及受众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一样,而社会保障学说则混淆了这两者的区别,过分夸大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生产的需要,同时也需要接受相应的风险,用人大内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后盾,为他们提供经济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两者并不冲突。
经济补偿金反应的是一种实质的公平理念,用人单位享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当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设置,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文献综述
可更好的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因此经济补偿金实质上就是一种国家对于企业的强制性社会责任,企业需要为此承担应尽的责任 。
3 我国劳动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合理
协商解除指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当事人中一方或者双方认为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必要时,经过两者一致协商后,最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此条规定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是率先提出协商请求的一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因为要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谁先提出协商要求是很困难的。某些时候貌似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可事实上其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本身存在的某些问题才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管理制度的缺陷,导致的劳动者主动解约。正如上文所说,劳动者得到用人单位的雇佣,就可以享受其对自己失业风险的分担,经济补偿金就是基于此才提出的,它是用人单位不可逃脱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是由劳动者率先提出解约,且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先提出才支付,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失公正, 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经济补偿金的倾斜保护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