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由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两部分对合而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行为。它是指有意识的行为,属于客观要件。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是指具有意识的行为,因此是由行为和意识所组成。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2)犯罪心理。又称为犯罪心态,属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是英美法系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犯罪心理在英美犯罪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
犯罪本体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刑法分则的犯罪是建立在行为人本身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危害性和行为人具备责任条件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即假定责任充足条件具备)。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本体要件具有责任推定的机能,公诉方只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犯罪本体要件相符合,便可推定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缺乏合理的辩护,便会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被告人予以辩护,则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性,才能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法律辩护事由即为第二个层次,其内容是如果被告人具有合法辩护,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合法辩护,是指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或者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具有罪责,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或者有其他可谅解的事由,如认识错误、被胁迫、警察圈套等等。这些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辩护,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并进一步上升成为犯罪构成的原理。
3.1.2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
如上所述,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的特点,通过层层收缩的方式来实现出罪入罪。首先是通过犯罪本体要件以及由其确立的责任推定机能入罪,再通过合法的辩护帮助其出罪。其中控诉的一方只需提出犯罪本体要件的符合性即可对被告人提出控告,而证明自己具有合法辩护事由的责任,则由辩护方承担。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犯罪本体要件与合法辩护事由的对合,恰如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立,法官仅仅是做消极的裁判,因此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实践性极强,其本身就是审判活动的产物。英美法系的当事人zhuyi模式使“合法辩护”这一构成要件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英美刑法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充分给予被告人通过自我辩护脱罪的空间,发挥被告人的辩护积极性,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制衡。
3.2 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
3.2.1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
大陆刑法以德日两国的犯罪构成学说最为典型,也最具有影响力,而日本犯罪构成学说来源于德国,因此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研究主要围绕德日两国学说展开。
犯罪构成学说起源于德国,先后经历了古典犯罪构成体系,新古典犯罪构成体系,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到如今经过进一步加工日益具有影响力的目的理性犯罪构成体系,德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学说最为复杂,也最为精密。
综合德日两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刑法犯罪构成模式为“三阶层”。分别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罪责。这三个阶层,恰好对应当代刑法理论的三大基石:罪刑法定zhuyi,法益保护zhuyi和责任zhu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