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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争议处理现状
    1仲裁效度低于人民法院诉讼
    我国首部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争议时需要首先经由仲裁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的程序改为由当事人作出仲裁或者诉讼的选择。而在现实的诉讼中,案件结果可以由法官一定程度的自主裁量,主观性太强。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衔接出现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会导致在实践中仲裁和裁判相互分离的状况。【15】(吴昕宇,2015)一旦当事人没有通过前置的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而进一步进行了起诉,那么法院就要重新开始审理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之前的仲裁协议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在一起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某所在的劳动仲裁部门之前已经对其劳动报酬争议进行了仲裁协议,但是由于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并未对于前面的仲裁进行了解,也不采用仲裁协议,导致裁审衔接出现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的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使得争议解决的时间大大加长,仲裁得不到监督使得大量案子流向法院,更与通过仲裁方式减轻法院负荷的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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