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相关法规缺失。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正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物质基础薄弱,使得养老助老服务存在较多困难,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调整有关社会关系,把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特别是我国推行居家养老时间不长,需要建立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而目前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不具有法律依据,它是建立在家庭养老基础之上的法律,而居家养老是以社会福利社会化思想体系建立起来的,这种不相符的养老思想造成了操作上的矛盾。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为居家养老保驾护航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在实践中,没有相应法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导致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下降,服务不尽合理。
7. 居家养老服务参与主体单一化,受惠面狭窄
居家养老是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化工程,参与机制需要灵活、公平,协调机制需要健全和科学,否则都将导致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引发不同服务主体之间的断裂。
首先,主管部门单一。目前建立了“条抓块管’夕的管理体系,成立了各部门都参与的老龄工作委员会,但各部门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能推就推,能躲则躲,难于形成合力,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热,其它部门冷,而且老龄委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 传统“孝”文化对居家养老的作用机制
(一) 从孝意识到孝文化——孝文化的源起和嬗变
孝的观念源远流长,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孝”字。《说文解字》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中国人的孝道观念产生于何时,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产生于商代,也有人认为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灭商以后,周公摄政,制礼作乐,建立宗法制度,孝意识被纳入到宗法制度之中,成为宗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宗法制度的本质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确定统治阶级的各种利益和特权,实质上是把宗法血缘关系与政治上的等级制度相结合,形成一种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孝开始从家庭向社会和国家转化。孝的内容也由单纯的善事父母扩展到敬奉祖先,祭祀先祖,孝从家庭伦理扩大到宗族伦理。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传统孝道随着宗法制度破坏而出现动摇,个体家庭经济进一步发展,养亲问题逐渐突出。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开始对传统孝文化进行新的改造。孔子在西周孝亲意识的基础上将孝和仁、孝和悌相结合,提出孝亲不仅要做到养亲,更重要的是敬亲和爱亲。曾子则“移孝为忠”,将孝扩大到政治领域。这样,经过儒家的改造,孝文化开始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和中华民族的意识之中,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
将孝道思想首先伦理化并将其应用于社会实践的是《孝经》,《孝经》对孔、曾、孟等人的孝道思想进行了全面的继承和阐述,并对孝道的内容进行了广泛化,使之政治化。不仅将孝道之义推广至社会,以解决国家政治的君臣关系,还一举把孝道推上了以孝治天下的极致地位。从汉代开始,实行以孝治天下,这一基本精神为以后历代王朝所继承,孝道开始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汉朝确立的行孝的具体规范也加于纲常化并为后世的人们所遵循。唐宋以后,经过理学家们的宣传改造,由此走上极端化和绝对化的道路,最终成为封建统治者欺骗、愚弄人民的工具,成为精华与糟粕共存的复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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