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新农合的对策建议 10
注 释 12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模式研究
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文件中表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从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简称“新农合”)在我国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到现在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解决我国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上取得明显的效果。与新农合开展之初相比较,现在实施的新农合不再统一由卫生部门组织管理,而是出现了卫生部门组织、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和卫生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组织的三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新农合开展县区数量、参保人数、参合率、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等考核新农合发展情况的各类指标发生了较大的增长。但随着新农合在我国的普遍实施,出现了各种问题,如:新农合工作日常监督管控能力不足,使新农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不到提高,甚至影响到新农合基金的安全;政府的专业管理运作能力不足,经办成本高;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新农合的医疗保障水平较低;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缓慢,重复参保等。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新农合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上述由政府独自承办新农合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政府与保险行业积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探索新道路。
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现状
商业保险机构自新农合推广之初便积极参与经办新农合,已经在我国多个县市试点多年,但是,商业保险机构在实际参与试点过程中,并没有县市试点商业保险机构单独参与经办新农合的模式,而是积极参与经办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试点县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使当地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参保群众都从中受益,有些试点县市,商业保险机构与政府合作,能够做到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医疗保障水平等,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结算、审核工作合理的结合在一起,建立城乡统筹医疗体制。目前参与经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和人保健康等。在我国多个县市进行试点工作,而形成了多个典型地区模式,如:“洛阳模式”、“江阴模式”、“湛江模式”、“太仓模式”、“平谷模式”等。通过总结典型地区的发展,归纳出我国存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新农合业务的管理运作模式一般有三种,分别是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和混合模式。
根据保监会数据显示,2008年,保险行业参与了经办新农合工作的县市数量有114个,占开展新农合市县数量的4.21%,有36.6亿元的基金规模,参合人数3017万人,期间能享受到医疗费用补偿的农民有875余万人次,一共支出18.4亿元的医疗费用。其中,采用委托管理型模式参与经办服务的市县数量有101个,占全部市县数量的3.69%,参保人有3118.9万人,占全国新农合参保人数旳3.83%。采用保险合同模式参与经办服务的市县数量有14个,占全部市县数量的0.5%,参保人数有172.7万人,占全国新农合参保人数的0.2%①。截至2011年,根据保监会统计,我国己经有134个市县采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展新农合工作,基金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试点工作开展多年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工作的运作管理模式始终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而只是在东部地区的县市进行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保险公司退出参与经办新农合业务,有些参合工作发展好的地区,商业保险机构则对新农合工作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参与,不仅参与基本医疗,而且也为新农合增加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在参与的过程中,也不仅只用一种参与运作模式进行参与,而是根据新农合中不同保险业务选择不同的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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