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了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鼓励社会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决定》还明确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2]。突出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专业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基于这些特征,社会组织发挥了政府和市场无法替代的作用。肖飞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一文中从社会组织这五点特征出发,分别阐述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承接政府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服务、加强基层民主、培育公民意识等五个作用[3]。与其不同的是,傅永学和李广志在《建设与培育管理并重充分社会组织作用》一文中又补充了社会组织在推进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专业的社会组织可及时将新信息、新技术传给农民,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变农民在经济市场中的弱势地位[4]。随后,青连斌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一文中强调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是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阐明应由社会组织来承担“无限政府”所不应承担的职能,有利于把“直接政府”变成“间接政府”,而“间接政府”的形成,有利于发挥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也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与此同时,社会组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发展得好,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有利于弘扬先进文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看,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满足群众的民主自治的需求,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5]。由此可见社会组织以其独特的优势在社会治理创新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