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益类事业单位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类事业单位出现了诸如机构膨胀、缺乏竞争力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企业化管理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探索道路上的一个方向。在分析了公益类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革的动因和阻力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公益类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革的对策,包括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企业化管理相适应的人事制度,优化分配激励机制以及接受企业文化的洗礼等。58867
毕业论文关键词:公益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革;企业化管理
Study on management reform in public institutions of enterprise
Abstract: Public class institution in our country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public welfare institutions emerged such as institutional expansion, lack of competitiveness and inefficiency. The reform of public class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the institution reform and is also the difficulty. Enterprising management institution reform is a public class to explore a direction of the roa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ublic class institution impetus and resistance of the reform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We further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public class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cluding inproving public institutional legal person governance structure, establishing personnel system adapted to enterprise management,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accepting corporate culture bsptism .
Key Words: Public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 reform; enterprise management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衍生出的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1998年1月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唯一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事业单位的性质特征等内容,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1]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对于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多种尝试与探索。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按其从事活动的性质,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二是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三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2]基于分类改革的前提,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蓝图越来越清晰: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改企,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化为政府部门和增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其中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难点。
一、企业化管理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分类
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过程中,事业单位应运而生,这是对非政府机关、企业组织、群众团体的社会公共服务型事业组织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名称。[1]我国事业单位从宏观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为政府服务,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为社会公益服务,肩负公共事业发展职责的事业单位;三是为市场和企业服务,担当中介沟通角色的事业单位。[3]简而言之,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内涵
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授权并且通过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方式提供运行经费,承担公共事业发展的职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组织。公益类事业单位最显著的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及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还可以划分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据数据统计,我国约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其中公益类事业单位就约占了78%,包括公益类41%和准公益类37%。[1]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机构。[4]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则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5]一般来说,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宜引入市场机制,而应该由政府出资来维持其运转;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来增强活力,提高组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