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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旅行社与导游

        旅游行业淡旺季明显,大多数导游都不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只是旅行社在旺季的时候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旅行社约有80%兼职导游,他们无保险无保障,甚至有时候还得垫付团费,工作艰辛[13]。导游们作为旅行社对客服务的主体,却不得不承担买团的压力,这一部分也是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诟病。久而久之,导游群体的不满情绪越加浓厚,带着情绪私下克扣旅游者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行社的一个对外形象。

    新法对导游对客的服务规范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并且切实关注了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导游的基本生活带来了保障。《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该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仅如此,还在三十八条里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本文认为,为导游们提供这种保障是极有必要的,如果有这么多保障,谁还愿意违法铤而走险?

    2.4 旅行社与旅游行政部门

        众所周知,在旅游法颁布之前,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与法律支持,旅游纠纷、投诉一直是老大难的问题。旅游行业的定价在这个物价飞涨的时代一直是个异类,价格总是逆市场而行一再走低,政府并未在势头强劲之时做出及时的宏观调控,也是原因之一。但另一方面,由于旅游行业是个综合产业,在处理一些问题时难免互相迁责、推诿,确有一定困难。此外,例如云南等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地方政策的保护同样使得零负团费越演越烈。旅游法实施之前,多数政府也未曾就零负团费及购物问题等等做出一个市场定价与规划,导致行业秩序较为混乱,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这种困境也一定程度上间接激发了旅行社的经营窘境。

    新法加强了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管与检查机制,对阳光社会的建设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政府之间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并明确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如此,透明办公透明投诉机制便能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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