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困境
“政府职能的转变,并非简单意义上的政府职能数量上的增减、由此及彼的转变,而是职能结构上的集中或分散、职能重点的转移,即不同职能在政府职能结构体系中的相对地位的改变,使政府职能的调整、重组,以及履行方式的转变。” [3]政府职能体系要想达到理想的状态,必须协调好统治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三者之间的关系。然而,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地方政府很难保持统治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三者之间的平衡。地方政府职能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与其形式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地方政府有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有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的义务。然而,现实是地方政府并没有那份高度的热情和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只是把它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没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理念,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没有切实让百姓享受到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成果。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低下不仅与地方政府服务意识薄弱有关,还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有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主要由当地政府供给,政府把握社会的整体发展,掌握资源的分配权,市场难以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的作用,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难以得到真正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