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对社会管理进行控制,管理主体过于单一
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是高度集权化的,我国政府的运行模式也往往是万能型的。在地方工作中,政府是唯一的权威,操纵着一切权力,并且掌控着各种社会公共事物和公共物品,这样导致社会不能够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这样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地方政府自身的职责和能力也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事务的需要,越来越复杂的事务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单一的管理主体制约着社会的进步。同时,面对各种垄断和限制,社会组织的有效作用和积极性也常常被削弱,社会的自我调节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也会被弱化,从而导致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性不高,不能共同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这样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应该认识到传统意义上的地方政府职能的局限性,政府职能的规定要随着社会实际的发展要求不断变化。为了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政府要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能力的大小,并且地方政府应该把更多的权力授予给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地方政府携手共同治理社会,克服由于社会管理主体单一所造成的种种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地方政府对社会管理认识不足,行为方式过于滞后
由于受到传统的权力体制的影响,地方政府对待社会管理问题还不能有清晰的认识,认为政府有责任掌控所有社会事务,控制所有管理工作,即使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依然独断专行。这就导致了当出现一些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时,政府的应急能力和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从而使行为方式过于滞后。产生这些问题还有种种原因,例如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只重经济建设,大力发展经济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甚至一些地方官员仍然专注于开发大型项目,如投资、招商等, 缺乏对于社会民生管理的关注。“同时,有些干部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在转型过程中存在“办事无‘腿’、说话无‘嘴’、执法无‘权’、调控无‘手’”等缺陷,导致中央要建立的社会管理全覆盖的目标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