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王云飞认为,施耐德电气与他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竞业禁止业务限制范围、竞业禁止区域限制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故该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他不具有约束力。于是,王云飞便以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不合理为由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中,被告王云飞诉称在自己离职后新任职的菲尼克斯电气公司与原来任职的施耐德电气并无业务竞争关系,而被告施耐德电气则认为,市场份额调查数据表明,菲尼克斯公司确实在某些产品方面与被告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此案的争议焦点似乎是南京菲尼克斯公司与上海施耐德电气是否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认定上;但是,经过调查,案件的争议焦点却迅速转移到了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合理的问题上:原来,原告王云飞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所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仅为原告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使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实际支付给原告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也仅是原告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仍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标准。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对原告王云飞不具有约束力。论文网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时,如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保护商业秘密不力的情况常有发生。企业在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不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领域,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方面缺乏合理性,最后导致协议失效的例子数不胜数。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研究企业合理实施竞业禁止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特别是管理员工离职与竞业禁止协议签订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1.3.1 研究思路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企业合理实施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进行了研究探讨,主要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商业秘密的相关理论概述。本部分主要是介绍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
第三部分:竞业禁止的相关理论概述。本部分主要是介绍竞业禁止的概念以及国内外有关竞业禁止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部分:合理实施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本部分主要阐述了企业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该如何去合理实施竞业禁止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
1.3.2 研究方法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将理论联系实际作为思想基础,主要采用案例分析和理论阐述相结合的方法,并以理论阐述为主。在案例分析中,主要是以某企业与员工的竞业禁止纠纷,提出在我国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进行商业的保护过程中,存在着问题,从而提出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在理论阐述中,主要是以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的有关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有关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合理实施竞业禁止制度的几大途径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