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台与融资者串通违规操作
从众筹平台的中介属性我们可以了解到,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依靠项目成功融资之后的抽佣,这就很难保证平台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从而降低对融资项目的审查。此外,在项目的审核过程之中,可能存在平台自身工作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违反公司规定,与融资者互相串通,躲避项目上线的审查要求,从而导致平台投资项目质量下降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2)投资资金被平台挪用
项目在平台上上线后,通常是由投资者先投资金,等项目筹资成功后再把资金转交给融资者,在这个过程中,中间账户容易形成资金池。倘若缺乏对资金池的有效监管,平台可以很容易地挪用具有时间价值的资本,但是一旦挪用的资金出现错期或者损失,平台有可能将面临破产的危险。
3.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与非法发行证券
众筹平台如果在没有融资项目上线之前,虚构融资项目,吸引并聚集投资者资金,以此来吸引、投资真实的融资项目,这种先集聚资金再投项目的做法则存在着非法集资的风险。倘若平台自身存在自融情况,很可能还会涉及到集资诈骗罪。
同时,《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而没有报授权部门核准,都是属于非法发行证券。但介于股权众筹自身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很容易触碰到这条红线,因此法律监管的不明确,为众筹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限制。
(2)知识产权易受侵犯
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更多关于融资项目的信息,减少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项目发起人需要在线上披露关于项目的想法、创意,例如与高科技产品相关的众筹项目有时候甚者会披露自己核心产品的信息等等。但是一旦公开就很难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可能会被其他人利用甚至模仿,这其中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信息安全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整体氛围还有所欠缺,因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五、众筹模式的发展对策
(一)信用风险对策
1.市场准入
(1)构建平台准入机制:
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融资模式,成长时间尚短,运作模式还不成熟,但是众筹与其他的金融服务一样,都要求具有很高的风险的识别及把控能力,因此需要将其纳入适当的监管范围之内。而另一方面,众筹对比其他成熟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由于发展较晚具有模式不成熟的短板,若是用现行金融体系的监管对其进行规范,可能会限制其对运作模式的探索。因此,需要在建立审慎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参考现有的金融监管条文,针对众筹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制,既保证了众筹的发展的自由度,也限定了众筹平台的准入,有效防范了鱼龙混杂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应当加快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的征信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降低有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
(2)构建项目准入机制:
由于融资者的融资项目质量参差不齐,为了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平台需要建立自身的审核机制并严格执行,通过了线上申请的项目,平台应该及时跟进,做好线下的尽责调查。此外建议平台对上线的项目进行归类分析,找出属于自己擅长的项目板块,从而构建合适的项目准入标准。
2.明确资金用途
平台应该采取“项目分步达标”的做法,根据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将融资资金分步多次转到发起人的账目上;在项目融资前及融资时,平台及时公布项目必要信息,必要时为融资者提供咨询、指导服务;融资成功、项目开始运作后,平台督促融资者及时发布团队管理情况及项目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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