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保申请时间较长
外贸出口企业自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成功投保往往需要至少十天,而这对于外贸出口企业进行短期出口来讲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外贸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步伐。
4.中信保规模不足,承保能力较低
于2001年成立的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足50万亿美元,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先天不足”,承保能力较低,因而在出口贸易不断扩大的今天,不能满足企业投保的需求。我国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业务额占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相较于国际平均水平也较低。
(三)政府方面的问题
1.缺少必要的法律体系保障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成立了十二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得到了快速的增长,然而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我国出口信保业务进行规范和保障。世界其他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引导,采取单独制定法律法规的措施将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内容法律化、规范化,比如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但我国不仅在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时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保证,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到目前为止也尚缺乏相应可以依赖。由于缺乏专门法,既妨碍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又影响了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热情,因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或外贸出口企业在办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往往都会有一个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感觉。无法为一些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给许多纠纷的解决造成困扰,一旦发生保险纠纷,只能借助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而这并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的需要,其特殊性在这些法律规定里面根本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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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入不够,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出口信用保险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支持外贸出口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对风险损失补偿的根本作用是关键,而充足的资金准备则是发挥补偿作用的基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实施的,但是财政投入与目前我国迅猛发展的对外贸易不符,财政投入不足。2009年用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出仅占当年财政总预算的0.02%。国家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这也是改变我国出口信保现状的重要力量。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与准备金的比例仅为20: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风险金储备上仍是非常薄弱的环节。风险准备金的不足将严重限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高风险国家与买家的承保能力,同时也导致了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过高,严重限制了其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余增长,并会导致业务比例失衡。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足,投入不高,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发挥,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还影响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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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信保缺乏监督和管理
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赋予的监管权,可由于信保业务的特殊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却不受其直接干预。另外,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虽然是由政府财政支出开设的,它的营业收入与支出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实际上财政部也只是负责信保公司的盈亏情况进行考核,而对于日常的经营管理却不负责监管。但是基本上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都有专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例如法国的财政经济工业部直接负责管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且还在信保机构董事会派驻两名专员,对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和总经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能够较好地监管保险业务,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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