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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因为我国普遍采用FOB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所以对其他贸易术语如CIF的知识与实践缺乏足够的认知,导致了我国近年来对外贸易行业的经济纠纷是我国遭受庞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方面对于CIF贸易术语的法制较薄弱,法律体系不算完善,所以与CIF贸易术语有关的海运欺诈案即使发生,也难以追回损失。这不仅对采用CIF贸易术语进行交易产生了动摇,严重影响了国际上海洋运输秩序,同时也使我国海运与保险事业贸易国际化的健康发展受到制约。
    通过重点分析在CIF贸易术语下贸易的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并结合CIF的特点,提出避免交易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希望能对贸易双方产生指导与借鉴作用,使双方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风险,减少并挽回损失,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行业的发展。
    我国贸易企业加深对所有贸易术语及其风险的认识,并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慎重选择风险小,收益高的贸易术语,如CFR或CIF等。如果进出口商能够对在CIF贸易术语下的交易的性质,特点,相关法律,责任与风险承担等相关知识有充分的认识的话,以及对进出口交易时提单所潜在的风险有全面的了解,就可以在今后出口贸易中尽量防范风险。同时,在贸易经济纠纷案发生后,出口方也可以通过及时的补救措施,采用常用的国际公约如《2010通则》与《UCP600》等的相关条款作为法律依据,使用合适合理合法的法律手段文护其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已发生的损失。
    一、CIF贸易术语概述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IF的定义
    1935年,国际商会制定了《Incoterms》,即《Incoterms 1935》,后来经过反复修订,从2010年至今广泛采用的是《2010通则》,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已广泛承认并采用该通则。
    CIF术语的全称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意思是出口商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费用由出口商支付,并为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办理海上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负责支付保险费,还要求出口商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是,货物运至目的港交付后所发生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时间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以下是对《2010通则》关于CIF术语解释的简单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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