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国内研究状况
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成因和我国从自身出发完善税收征管的方法上。
吕曦学者和孔玉生学者把英国税收制度跟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研究,发现了以下六点的不同:(1)英国的课税范围比我国的更加宽广,英国的税制中主要奉行“宽税基,低税率”的核心思想,把体现税负公平摆在了首位;(2)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是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我国的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不像英国的课税那样先将个人的收入进行汇总再课税,而是直接按照税法上列出来的税目逐项计税,这就使得我国公民有漏洞可走,偷税漏税情况严重;(3)英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是为了缩小应税所得的范围,批准纳税人在一定额度内取得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开支、个人自我价值提升等的部分收入,但是我国却实行对定额、定率扣除,这也是助长人们偷漏税的一大原因;(4)英国的税率发展方向是大大地减少累进级数以及大幅度地下调边际税率,这样既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了纳税人的生活水平,也免去了繁杂的征税手续和降低了征收成本。我国实行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其中又有加征、停征等情况,显得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鼓励劳动所得;(5)英国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对税率和扣除项目做出调整,这种税收指数化使得累进课税与通货膨胀之间的矛盾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目前,我国还没有进行税率指数化调整,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6)英国对个人所得广泛采用从源扣缴制,纳税人不需要每年都填写相同的纳税申报表,既为纳税人节省了许多不需要浪费的时间,也能比较准确地扣缴纳税人应缴的税款,降低了相应的征管所需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我国所使用的个税征收方法是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但相当多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履行义务,致使大量税款流失。
朱志钢学者认为:总体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在逐步推进,但是,在未来的改革中仍要坚持既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一是坚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个改革方向不能动摇;二是坚持以“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于征管”为改革原则;三是推进个税改革的关键是决心而不是技术问题;四是在改革过程中,要避免两种倾向,即生搬硬套和闭关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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