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交易主体享有利率决定权。利率的本质是利率是资本的价格,而定价权是市场交易双方的基本权利。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协商确定交易的资金规模、价格等。
(2)资金市场存在“基准利率”。虽然理论上讲,市场利率存在许多种利率档次,但仍只能依据一种或几种市场交易量较大、较为普遍接受的利率来确定。
(3)市场可自发选择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资金交易也同样存在价格差异、期限差异以及风险差异。资金交易双方有权协商资金交易的具体规模、风险、期限及利率水平。
(4) 政府可间接调整市场利率。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完全放弃政府的宏观调控,正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的金融调控。但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下,政府应在避免干扰金融市场本身的运行秩序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利率。
2. 2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正式开始于1996年,并一直贯穿于我国金融市场培育和发展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及存款利率市场化。主要的进程如下:
表3.1 货币利率市场化进程
时间 措施
1996年1月 央行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形成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1996年6月 在Chibor成功运行半年的基础上,央行放开对其上限管制,实现利率水平完全由拆借双方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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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债券市场市场化进程
时间 措施
1996年 证券交易所市场通过利率招标等多种方式率先实现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
1997年06月 央行建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存款类金融机构所持国债统一转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实现国债交易利率市场化
1998年09月 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利率招标方式成功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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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1和3.2看出,20世纪末我国已完成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
表3.3 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
时间 措施
1998年10月 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对贷款基准利率的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
1999年04月 县以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利率可上浮30%
1999年09月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上浮30%
2000年09月 完全开放外币贷款利率
2003年08月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上浮至2倍
2004年01月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可上浮至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上浮至2倍,浮动下限保持在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2004年10月 央行取消贷款上浮封顶(信用社最高上浮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最多下浮到基准利率的0.9倍
2006年08月 央行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分别下调到基准利率的0.85倍
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