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用外资收购另一国国内企业,从而获得企业管理和控制权,并且不需要在本国建立新企业的行为。中国商事法律规定,只要一家公司拥有了另外一家公司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权就可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而在外资并购行为中该规定并不适用,此时应实际考察外国投资者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足以使其真正控制该企业。
1.2 国家安全
关于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将其理解为国家经济安全,而在后来的《反垄断法》则正式用了国家安全的概念[3]。而事实上国家安全是一个更大的范围,不仅应该包含国家经济安全,还应该包含其他安全。
国家安全问题存在于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也是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国家安全的观念由来已久,但这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遇到不同情况,有需要的话都可以对其内容进行补充,所以它是随着时代的改变动态发展的。当代国家安全不仅包括领土、主权、政治、经济、文化安全,还包括其他如:军事、科技、信息和生态安全。
总体上讲,一国的国家安全就是保持领土完整,主权统一,在没有内部动荡和外部威胁下的情况下,保持独立发展。
1.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3.1概念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指一国通过其法定的审查机构,按照法定审查标准,采取有关的措施,包括禁止外国投资者进行并购交易,减少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的控制,强制外国企业退出市场及建议并购当事人更改交易内容等,审查外资并购行为存在或也许存在的威胁国家安全的要素,从而消除隐患。
从广义上讲,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一国在并购交易中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含反垄断审查,外资准入等。而从狭义上来说,仅包括对外资并购中的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的审查,其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外资法、反垄断法和一些有关审查措施的法律等。本文主要研究其在狭义上所指代的内容。
1.3.2特征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意义,法律制度也是如此。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特征是建立其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这些特征也是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所在[4]。
(1)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外资并购大规模发展,而其在给东道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会威胁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因此各国出于安全考虑,制定了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法,这便是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另外,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必须要做的事情,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应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在一国境内投资也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因此,该制度存在其合法性。
(2)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有专业性又有综合性。专业性是从审查机关上讲的,每个审查机关在分析并购活动时,都应该从自己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综合性是从审查标准上讲的,国家安全涵盖各个方面,是一种综合的安全,其审查的标准就应当是综合的,全面的,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就像之前说的审查部门应当从自己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但是单靠一个部门远不能对国家安全进行有效审查,需要多个审查机构联合在一起维护国家安全。
(3)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有国际性又有独立性。在当今经济形势下,一国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必须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做到最大程度地引进外资,因此构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时不仅要综合考虑一国的基本国情,同时也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规定,研究它们是如何保护国家安全的,从而将其运用到本国的法律法规中。因此可以说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有国际性。但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都属于一国的内政,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其他国家没有权利干涉。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利,各国必须根据特定阶段的国情独立制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有独立性。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