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存在差异又可以说是兼容的。由于各国历史发展不同,背景也存在较大差异,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情况肯定有所区别。国情的不同导致各国需要制定不同的审查制度,这就体现了该制度的差异性。此外,我国已经出台过《反垄断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限制外资并购的法律,因此就有人认为不需要再重新建立一部专门的安全审查法了。但存在即合理,法律的制定必然是因为它有存在的必要。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就是为了全面维护国家安全而产生的。就反垄断审查而言,其目的在于使市场环境处于公平竞争的一个状态,它与安全审查制度并不矛盾,两者反而可以从不同角度维护国家利益,该制度的兼容性便体现在这上面。
1.3.3必要性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基本都会选择发展较好,能获得较大利益,具有前途的企业进行并购。一方面,通过外资并购,东道国可以获得外国的精密设备和优秀技术,将其管理经验运用到本国企业,并且可以增加本国就业,促进东道国综合国力的发展。但是不能否认,外资并购也会对东道国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其核心产业和关键领域。如果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这些威胁,那么外资并购会对东道国的国家安全造成打击。
(1)外国投资者进行外资并购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在东道国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当外资企业获得更大市场份额后,就会将东道国本土企业挤出市场,东道国本土企业所占的份额就会变少。另外,外国投资者更喜欢投资东道国核心产业和关键领域,并且其在并购后基本上都能获得企业的控制权,这样就导致东道国的行业被控制,甚至可以对东道国的市场进行垄断。这不仅影响了东道国企业的发展,还可能会破坏其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