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原产地判定标准
国际上通行的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即完全使用一国或地区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并在该国或地区完成生产或制造的产品,这类产品多为初级品,如矿产品、农作物等,但在生产国际化的现代社会,完全获得标准已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人们便提出另一种判别标准,即非完全获得标准:不完全使用一国或地区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或并未在该国内或区内完成全部生产或制造的产品适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目前,国际上对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普遍接受的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它又分为三种具体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2.2.1 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是指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不包括任何从其他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获得或生产该产品的国家即为原产国。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获得或生产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一方境内的领土或者海床提取的矿产品;(2)在一方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3)一方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的产品;(4)在一方狩猎、诱捕或者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5)从一方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方的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一方加工船加工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一方的领海以外,该方独享开发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8)在一方收集的适用于再加工制造的废旧物品;(9)在一方完全使用上述第(1)至第(8)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2.2.2 实质性改变标准
所谓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产品虽然经过若干国家或地区的加工制造,但以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如在某一自由贸易区内,产品在某一缔约方发生了实质性加工,即产品加工后在该国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或在自贸区内增加的价值达到了实质性改变所要求的比例,或某一加工程序满足自贸协定的加工要求,则该产品被视为原产于该缔约国,属于自贸区内部产品,进出口时可享受协定关税待遇。判断货物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又分为三种标准,具体如下。文献综述
1)税目改变标准( Criterion of 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对非该国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所得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某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即认为该产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WTO 认为该标准是首选标准,而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标准,则为补充标准。但这种标准也存在着缺陷,国际上HS普遍采用6位数字编码,前4位数字代表税目,后两位代表子目。只要投入品与产出品在税则中前4位数码税目任何一位的改变,使其发生这一改变的加工即可视为实质性的改变。但HS允许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自由增加子目,生成三四级子目。在这种情况下,以哪一级子目改变为税目改变标准就成为各国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2)从价百分比标准(Ad Valorem Percentage Criterion),又称增值标准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产品的增加价值占所得货物价值的比例超过了规定数值,则认定该产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要求,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中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不少问题。由于原材料价格和汇率的变动,使得产品价值的计算存在无法克服的误差;为证明产品符合从价百分比的要求,进出口商须提供由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此增加了进出口商的工作内容;海关在报关时还需做出具体估价,这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主观任意性,估价不具有太大的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