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义,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邵海涛认为,从大的范围来讲,股权众筹也属于股权融资的范围。股权融资又分为公募和私募,常见的像上市公司的IPO是公募,vcp基金是私募。这里面的区别就是公开向大众来募集,还是只是向特定人群来募集。在我理解,股权众筹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是向特定的人群,就是以私募的形式来做的。中国证监会在股权众筹方面的研究力度也比较大,可能是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比较领先的公募的股权众筹。这也是让我们业内从业者比较吃惊的。6149
一方面,股权众筹模式会带来巨大的商业机遇,促成融资活动竞争格局的大变化;另一方面,股权众筹模式有利于提高“金融普惠性”,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但相对于金融业态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征信体系改革发展明显滞后,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和监管问题不容忽视,频现的网络信贷公司“倒闭潮”更暴露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和监管的缺失,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向恩遇也希望在国家战略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引导,不断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防范风险防止过度投资谨防泡沫化。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陈林则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751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对欧美等主要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对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杨东认为,我国现阶段股权众筹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二是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三是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即便尚未踏入“禁区”,股权众筹也需花费大量的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很大程度上而言,这成了股权众筹发展的阻碍。王豪杰从三个角度论述了股权众筹存在的核心法律风险,从投资者所面民的股权众筹法律风险来看,存在合格投资者门槛过高、隐私泄漏、合同欺诈和退出机制等法律风险;从股权众筹平台自身的法律风险来看,存在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从融资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来看,股权众筹涉及洗钱的法律风险和隐私与商业秘密泄漏的法律风险。
从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来看,刘明认为,要以安全港规则规制私募股权众筹的公开宣传行为。芮晨宸认为,首先要推动以“200人以下的公开禁止”向合格投资者制度改革,二是充分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三是完善资金的托管制度,在众筹行业内建立其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王豪杰认为,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消除要从三个方面来解决,首先在立法方面,一是推进《证券法》的修改,消除现阶段法律对股权众筹的限制;二是要修改《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经验,完善公募股权众筹办法;三是明确相关罪名界限,消除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其次在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执法方面,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制度和监管方式,降低资金池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诈骗。
二、 目前同类课题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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