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场环境问题。
海上保险的市场环境也是保险业整体环境的一部分,因此,观察海上保险市场环境,可从整个保险业市场环境的整体出发参考。从保险业的发展速度看,每年都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里积极作用,保险发展态势非常好,潜力巨大。但也反映出一些不乐观的现象,值得注意。
(1)保险诚信度差,就目前市场的具体情况看,买保险的骗保险,卖保险的赚保险;保险合同双方不诚信现象屡禁不止。而在海上保险实际中,保险方的不诚信行为较投保方频繁,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声誉,降低运输商投保热情。
(2)保险文化建设存在着浮躁现象:如保险公司没有树立正确经营理念,注重盈利而非服务人民,导致在保险险种与条款的设计上,不是以社会的需求为基础而是以创造需求为基础,这与保险固有的特质相背离,这种行为不仅使各家保险公司的信誉度遭到质疑,盈利能力也很难提升;另外,保险的宣传导向中所给人们灌注的保险潜意识是一种纯商品买卖关系,这不仅不利于建设保险公司形象,也容易诱发被保险人道德风险行为,在行业报刊、杂志以及内部的文件中“垃圾业务”、“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张张保单都要赚钱”“股东利益最大化”等语言不断升温。
(3)市场监管能力受限。保监会是国家设立的保险市场最高监管机关,对市场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但目前保监会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这种体制下拿捏的适度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市场监管能力很难正常发挥。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的运输商对保险人的信任程度和他们投保的积极性,降低了海上保险合同成交量,制约了海上保险发展的步伐。
(三)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完善对策的研究
可见,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不明晰,容易诱使保险人发生道德风险,利用免责条款侵犯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最大限度晚上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是我们法律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研究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在中国法律限制措施的大背景下所存在的问题这个方面,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清晰获知免责条款权”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领域的应用受到不少业内人士质疑,理由主要有两方面。
从法理上看,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行业惯例默认理解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于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的理解是清楚的,也就是不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然而实际上来看往往不是如此,大多数运输商对合同条款内容所知甚少,往往经过专业从业人员的详细解释,也不能全部理解。同时海上保险领域不是传统的保险方市场,被保险人有很强的谈判地位,没有保险人格式条款的制约和获得对合同条款的有利解释权的实际必要,也没有《保险法》中因处于弱势方缺少对免责条款清晰认知而需要法律给予权利倾斜以实现法律实质正义的现实需要。因此,对于海上保险实例而言,法理上的默认理解缺乏合理性。
从实际应用角度看,保险人在何种程度上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内容及范围进行清晰的告知,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因此实际案例中给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也使得保险人在“清晰告知”行为上表现参差不齐。
如何从法律上界定“清晰获知免责条款权”的范围,在实际应用中有很大实施难度,因此在如何解决海上保险案例纠纷中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对于免责条款的争议,转换思路对免责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尽可能多地包含各种案例状况,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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