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个人所得税的简介与作用
我国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通俗上讲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目前,个税在国际上以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存在,我国实行则是推行实行分类所得制。
个税在实际运用当中发挥着两大重要功能:一是个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政府税收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个税发挥着社会财富收入分配功能。由于累进税率的作用下,越高收入的公民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需要缴纳更多的个税,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达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总的来说,个税的主要功能就是调节收入、促进公平,个税的合理运用,有助于稳定经济,促进经济增长,起到经济调节的功能。近年来,有关于个税的大事件则是在2011年,个税的起征点调为3500元。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实际上是反映国民收入水平的上升,契合时代的需求。税收既有直接调节的作用也有间接调节的作用,个税就是直接调节的税种之一, 起着直接调节税收的作用。
㈢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演变
我国税收管理模式是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形成的,从一开始的不健全的模式不断转化完善至健全阶段,是由专户模式、征管查分离模式、三位一体税收征管模式、现行征管模式,这四个发展历程演变推进过来的。
在社会主义改造后的背景下,国家经济向前发展。这个阶段,为了处理好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达到并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专管员固定管户”模式应运而生,它是由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分管企业的一切税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转变。在这个阶段,国家开始在国内部分省市开展个税征管查三项分离的政策试点。从字面上看,征管查即:征管、管理与稽查,这代表着三个不同的税收部门。征管查分离模式的推出,旨在改革原来的专户管理模式,将税务部门的权力一分为三。此举有利于在税务部门内形成各部门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作用,既是削弱税务人员的权力也有效的防止税收体制中腐败现象的产生。最终成为税收体制改革的一项成果政策;到了2004年,在全国第三次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对原有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这三者促成了我国新型的个税体制出台论文网。这标志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诞生,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引进了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全面推行纳税申报制度,在现阶段中,是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特征和要求的税收模式。
三、我国个税与澳大利亚个税的对比和借鉴
㈠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
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并推出实施,该法指出个税作为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应纳个税的全部所得分成十一个大类是按照个人所得的性质来划分的,并且各个应税项目要对应相应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计征方式可以按年、月或次等,在计税方法上,我国个税减除费用采取“定额扣除法”。采用的税率有两种,分别是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这样可以更合理地调节收入差距。个税的纳税申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单位代缴代扣,二是纳税人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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