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通过立法形式扩大制度覆盖面;二是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时逐步吸纳不同的社会群体。
(1) 英国
“立法先行”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早期工业化过程中所采取的重要措施。19 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国内的人口流动较为困难。《联盟负担法》 通过后,扩大了救济贫民的区域范围和居住地范围,使限制定居地不再可能。从法律上承认这种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合法性,给予他们同城市职工一样的平等地位,这是保护农村进城劳动力权益的必要基础。这些约束性制度因素消除之后,大大促进了劳动力的转移和英国的城市化进程。21630
(2) 德国
19世纪开始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大批农民由于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随着农民工的大量转移,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如失业、儿童就学以及贫困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德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障进城务工的农民合法权益的法案,如1855年出台的相关条例 规定对贫困居民实行生活补贴;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的爆发导致工人大量失业,其中也包括进城的农民,人们生活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发布《黄金诏书》,对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保障和救济;1883年通过了《疾病保险法》为人们在遭遇疾病时提供救助,文持其基本的生活;1889年颁布的《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义务性养老保险将包含农民工在内的全部工人纳入义务性工人养老保险。这些法案的出台保证了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后的基本生活。德国同样也考虑了劳动力的职业素质问题,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水平,降低失业率,其解决方法主要是创办职业学校,发展职业教育。为了适应现代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的需要,德国各大企业都十分注重职业培训,加强对学徒工的技术训练。农村进城劳动力通过参与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学习必要的技术专长,逐步提高了自己的技术水平,也改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所有公民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同时也包括由农业转移到工业中的产业工人,即我们现在认为的农民工。二战以后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为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论文网
(3) 美国
美国“西进运动”时期颁布的《关于弗吉尼亚让出的西部土地组建方案》、《土地条例》等土地政策,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扫清障碍,同时对西部开发和经济稳定发展都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
(4) 印度
与中国毗邻的发展中国家印度与中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存在相似之处,也出现了农民工的问题,印度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民工相关权益,如《邦之间流动农民工法案》 规定:邦之间流动的农民工的工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低于1948年《最低工资法案》规定的标准;针对不同组织行业的农民工,印度政府2003年起草了一份议案,保障内容包括医疗、疾病补助金、工伤救济金、伤残补助、老年补助(包括养老金)等。
2、 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权益缺失的原因在制度和政策做了较多深入的探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基于社会安全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法是为保证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文持其基本生活和保证生活质量而调整的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解决某些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或为提高大众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经济互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考文献
[1] 陈鼎,毛庆平,潘忠贤:多元治理视角下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实选择——基于温岭市非公企业医疗互助保障制度的实证研究[J]。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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