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风险,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的C.B.Chapman教授提出了“风险工程”的概念[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集中了许多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一旦工程建设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损失会非常巨大[2]。在西方一些保险体系发达的国家,工程建设保险已经成为迄今应用的最普遍的同时也是最有效的工程风险管理手段之一[3]。而且工程建设保险提供的也不仅仅是简单的保险服务,它还可以向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50637
欧美发达国家里,工程建设保险广泛应用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行业内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保险直接挂钩。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工程建设保险行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和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与日本之间,都还存在的一定的差距。
在我国工程建设保险的发展现状有点不如人意,主要反映为工程建设项目投保率比较低、工程相关的险种单一。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投保率不足20%,而发达国家工程项目投保率达90%以上。
国内专家研究认为,我国的工程建设保险行业的发展受到下面几点的阻碍 。
(1)投资体制改革缓慢。
在我国,很多时候,政府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4]。当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同时还要承担对应监管责任时候,工程建设保险费用很多情况下会因为利益问题而产生纠纷,一定程度上,这样的投资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重合的状况是对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一种制约。
(2)工程建设保险的费率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建筑行业一直实行有差别的低利润率政策,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更使利润率不断下降。而我国的保险行业在和国际并轨的同时一些做法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例如: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过高且全国不同地区的费率大致相同。这样导致了有些地区的工程建设保险利润不足,而有些地区工程建设保险利润过大的现象的存在。这一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激励工程承包商和业主主动降低事故率,对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
(3)人们对建设工程保险认识不足。
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保险这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对潜在的工程风险存在着侥幸心理。国内的商业银行论文网、政策性银行对于需要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像国外很多的银行那样有必须投保的要求。
(4)配套法规滞后阻碍了保险制度的推行[5]。
目前,《建筑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工程建设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相继出台,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工程保险制度方面的国家性法规。只有在建立和完善与工程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了工程保险市场秩序之后,我国工程保险业才能够顺利地与国际水平接轨。
(5)内资保险公司实力存在不足。
我国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建设保险服务十分有限,而且大多是客户自愿投保, 远远不能满足工程参与各方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要求[6]。各个保险公司的工程保险业务主要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 而在发展潜力大、市场需求更为迫切的工程设计责任险等专业人员责任险方面,规模很小,甚至是空白。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没有那么完善,不能跟上急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中没有足够的优势。与外资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无法满足建筑行业内对工程建设保险的巨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