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变更管理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进行了研究。A.H.Mowbray等人认为风险是不确定性的[19]。孙艳(2010)以建设方的角度从建设方的角度,进行工程风险的控制,分析了工程各阶段的变更状况,运用国外工程变更的控制方法,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变更风险控制与管理的方法进行了总结[20]。闫格(2010)详细分析了承包商面对的工程变更风险,将承包商面临的变更风险划分为了由客观因素的风险和由主观因素引起的风险,并对它们分别进行了研究分析 [21]。王东坡、魏成英和赵宏亮(2004)研究了工程变更索赔的风险问题,认为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同时发生的,业主和承包商要了解工程变更的风险种类和大小,制定有效的挽救措施,提出了变更及索赔的成功管理有益于项目工程的最终成本的观点[22]。
在国内,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中的也是普遍存在的,且给承包商带来了重大影响。田威(2001)认为索赔、工程变更和调价公式是创收的三大支柱,主张承包商通过工程变更令实现创收,认为工程变更令是相当有利的曲线索赔手段[23]。高海超(2012)对现有文献资料、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研究的基础上,对承包商实现创收进行了研究,认为招投标阶段是运用工程变更实现额外收入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则是创收的实现阶段[24]。
当承包商利益受损,无法获得合理不补偿时,就必须运用索赔尾部自身利益。工程变更与索赔是息息相关的,许多学者对工程变更和索赔进想了研究。宋艳菊(2006)任务只要属于FIDIC合同条件中有权变更所属的情况,且工程师已经发出工程变更指令的,就认为发生了工程变更,承包商就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索赔[25]。周虹君等(2008)认为相对于索赔,签证则是承包商比较理想的选择,适时利用变更令的机会,以签证方式想业主索取额外的成本补偿[26]。侯林峰(2011)探究了索赔的技巧和方法,认为承包商进项合理的变更索赔是避免项目亏损,增加效益的有效工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