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税研究现状自从2003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在我国征收物业税后,有关物业税的话题便成了热门,社会各界也开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物业税的开征做了大量研究。我国学者对此时开征物业税是否合适观点不一,易宪容在《公平公正物业税体系可降房价 百姓受益》一文中认为开征物业税可挤压房地产市场泡沫、降低我国居高不下的房产价格,最终使百姓受益,他支持政府的“试点”政策,认为那是开征物业税前期所必须的、明智的做法[2];王茂明也在《长江大学学报》中发表了《我国开征房地产物业税的可行性分析》(2008年8月)一文论述了我国对房地产物业税的开征情况,他认为我国已做好开征房地产物业税的基本准备:法律准备(《物权法》的实施)和房产价值评估准备[3]。并讨论了我国还需解决的一些开征条件,例如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的确定;张玉霞和于吉辰有我在《我国物业税开征的必要性及其影响》中讨论了我国开征房地产物业税的必要性,联系我国房地产实际情况,针对房价居高不下、投机因素过重的现实问题建议政府早日出台房地产物业税政策,以缓解我国房地产分配领域中的不合理状况[4];当然也有另外一批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房地产物业税的开征不能真正降低房产价格、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经济,王秀林便是其中之一,他在《开征物业税对中国房价的影响》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物业税与房价没有直接联系:物业税是公共财政,而房价则属于市场经济[5]。并且觉得中国高房价的真正原因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市场需求过大,就算开征物业税也只是降低了购房时的名义价格,而另一部分资金则是由房主每年支付在房地产物业税中。总之,尽管存在着反对物业税开征的声音,但是绝大多数学者仍旧认为物业税的开征是十分必要的,并对其做了较多的研究。52608
(1)物业税制度设计的研究
物业税制度的设计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当前国内学者对此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征税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在有关物业税征税对象的研究中,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故不应对房产和地产合并征税。另一方面,有的学者持相反观点,庞凤喜(2008)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房产是地产的附着物,应当将二者合并征收征收,其征税对象便是土地和房产(土地附着物)[6];卢学英(2008)参照国际做法和惯例,也提出房产应该与地产合并,作为征税对象开征物业税。随着研究进一步的深入,社会各界对合并征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于物业税征收范围,当前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应比以前的房产税更大,卢学英(2008)认为不仅要对商品房纳入征收物业税,对于农村、部分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自住用房也应该纳入征收物业税的范畴[7]。
(2)物业税开征配套措施研究
物业税的开征是否顺利,其配套措施相对来说比较重要。很多学者对开征物业税的配套措施研究大都集中在设置合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适当的财产登记制度、明确房地产产权关系、协调物业税与房地产相关税费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良好的纳税体系服务、监督、制约等制度;同时,对于很多自住房纳税人而言,物业税是个比较新的税种,而且其税收额也较高,因而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指导[8]。
(3)物业税开征的效应研究
物业税的开征势必会带来很多效应。对此,目前学者们对物业税开征效应的研究主要在宏观经济层面(中央政府)、中观经济层面(房地产市场、地方政府等)以及微观经济层面(购房者、房屋持有者、房屋出租者)。在宏观经济层面,陈琳(2007)从经济学角度认为开征物业税对金融系统将有好处,能降低其风险,促进新的金融衍生品诞生,发展我国落后的金融体系论文网。此外,物业税的开征还可以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缓解我国贫富差距[9]。在中观经济方面,张青、张再金(2008)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暂时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目前的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收取,故金额较高),但这是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且能促进当地经济的良性循环,更好地建设现代化国家[10]。在微观经济层面,国内研究不是很充分,本文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让很多没房的人选择去买房,但是这些人购房以后的生活压力会明显增加,因为物业税是按年征收的,而且每次的税额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不算是小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