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
当前与物业税征收相关的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该和之前的房产税合并,以及新旧房产的税收衔接方面。
在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上邢燕(2012)认为政府可以考虑“房、地分离,区别对待”的做法,因为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的实质相当于长期租赁,只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因此可以考虑将土地和房产分开处理,只将房产的评估值作为税基计算并征收物业税,邢燕还提出了“从土地所有权角度解决土地出让问题”,即以暂时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在正常情况下征收物业税,取得相应的土地收益和财政收入;虽然如此,但不是说土地所有权就不再属于政府,而是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作为市场的一员参与到所有权的控制中,毕竟土地所有权对于政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土地改革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政府和人民谨慎行事,以求更好的发展[11]。
对于新旧房税收衔接的问题上,我国有关部门也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到底是否需要对物业税开征以前购买的房地产征收。如果不征收,那么对于政府来说肯定是一笔损失,因为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的评估值是越来越高的,而且在物业税开征之前购买的房地产税收税基较低;另一方面,如果对物业税开征之前购买的房地产也征收物业税,那么到底该制定多少比例的税基,税率又该是多少,有的学者提出以房地产评估值的增值作为计税依据,但是对于目前我国的评估体系而言,这种方法实施起来还是有一定困难的。
国外物业税研究现状
对于国外,特别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物业税的开征已有很久的历史,其研究也比我国更加透彻,特别是在对房地产价格及泡沫影响的研究和实际操作上远远领先于我国,但总体来说,他们的征税对象都是房产和地产,有的将二者合并征收,有的国家则分开征收,具体取决于各国家的基本国情。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征收物业税,都是以房子和土地作为征收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税率作为计税依据。
时至今日,那些物业税发达的国家其开征体制都比较完善,征收流程也比较规范。他们对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的现代物业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将物业税作为一种有效的控制房价及泡沫经济的工具,他们认为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开征的物业税在经济学的影响下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首先,对于房地产投资而言,随着房地产数量的增加,其持有期间的保有成本便会随之增加,虽然税率有可能不是很高(各国家、个地区税率不尽相同),但由于房地产属于重资产业,故其总的税额依然较多;其次,物业税的税基是所持有房地产的评估值,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社会配套设施等密切相关,如果一个地方发展较好,那么相应的房地产评估值也会增加,需缴纳的物业税也会随之增加,基于此,那些希望靠一个地方或地段的发展而谋求利益的投资者便不会轻易做出“圈地”、“炒房”的行为,这对于房价和房地产泡沫的控制不能说不是一种较好的方式。纵观物业税制较发达的美、英、日等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现状,其房价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