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南京,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就明确,乘客可合乘出租车;并且还对合乘出租车进行了定义:“在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互不相识的乘客要求租乘同一辆车的,或在载客途中又遇乘客租车,在去向相近或者顺路时,经征得乘客同意后共同租乘的。”该条例虽在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有关合乘出租车的规定却一直没有变动。可不少市民和出租车司机对有关合乘的规定却不知情;不能分开计价,同时打不出多张发票,又阻碍了市民合乘出租车。
(5)在台湾,于1988年就有了出租车合乘。其中,台北市于六条大宗运输走廊建立了21处合乘招呼站,每人乘坐出租车的费用为单独出行费用的百分比。2002年,宜兰县推行节假日施行出租车合乘,将火车站和会场等作为合乘起点,各乘客支付五十元的费用。2003年,台南市开始实行出租车合乘。其中轨道出租车载够四人即发车,或每两分钟为周期发车一次,行驶途中可搭载其他乘客,规定每位乘客所需支付乘车费为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