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与实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准确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才能进行具体研究。以下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进行回望。64473
国外研究
一般认为美国学者Oliver Sheldon[1](1924)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道德因素,企业经营应有利于加强社区服务和社区利益,只有满足企业内外各种群体的需求才能为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提供帮助。
随后霍华德.R.鲍恩[2](1953)《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的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才正式为人所知。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期望制定政策、进行决策和经营,如果企业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认清广泛的社会期望,那么其经营活动就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鲍恩因此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3](1971)发布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用三个同心圈(如图2.1所示)、两个大类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描述,以及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描述。认为企业的责任要得到公众的认可,企业的基本目的就是积极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达到社会的满意。
美国社会责任专家Carroll[4](1991)在《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关于组织利益相关方得到的管理》中构建一个四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如图2.2所示),对企业社会责任给以形象的说明,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为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道德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
世界银行(2003)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综上,国外一些学者从CSR的内涵出发,对CSR的定义进行界定,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是以Carroll 为代表,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企业责任,包括经济、道德、法律与伦理责任之和。第二种是认为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与其他责任为相互并列的关系。另一些研究者则以外延式的方法对CSR进行界定,如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专家在1971 年6 月将CSR 列举为10个领域的58 类行为。此外,除了学者以外,大量国际组织、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贸发大会(UNCTAD)、欧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等各自对CSR 进行了定义。
国内研究
国内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正如同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一般,我国国内的相关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概念定义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着不同的理解。
袁家方[5](1990)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著。该书从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等几方面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他将企业社会任定义为“企业在争取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义务”。
刘连煜[6](2001)从公司治理出发研究如何具体落实公司社会责任,即寻求公司社会责任之下的公司治理制度与机制。
卢代富[7](2002)则是用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方法,考察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和产生与发展的背景,阐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