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祥松,黎友焕[8](2004)在《2004 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说:“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两个特征,第一是法律和制度要求的强制性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度的制定来强制推行的;第二是道德和价值观念要求的自发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是建立在企业文化中对人、自然、社会和谐关系的认可上,体现了企业家自身的人文素质与价值观念。
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目前,国内学者们还未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给出统一定义。但对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认识已不仅局限于经济责任,能够从不同角度清晰地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研究。
国内少数学者运用爱德华·费里曼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试图直接定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比如,龚将军[9](2007)认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政府的利益、员工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债务人的利益、社区的利益等。
此外,大多数学者关注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具体的内涵,从功能、性质和对象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崔亚鸽、袁晋芳(2005)[10]认为从功能上看,银行除具有一般的企业责任外,还要兼顾下列特殊社会责任:一是保护银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二是公平配置社会资金;三是保证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受阿奇·卡罗尔(Arehie Carroll)四层次理论影响,曹涌涛、王建萍(2008)[11]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按性质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经济责任不仅要求银行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要求其同时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责任要求银行必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其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是社会尚未明确形成法律条文但被社会所期望的责任。
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
综上,本文认为中国银行协会颁布的指引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更为合适。因为其综合了多方理论研究的成果,准确全面地指出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为银行社会责任的评价衡量提供了统一标准。
2 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关系一直是理论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众多学者对此相继投入了实证研究。根据Margolis和walsh(2003)[12]统计,1972—2002期间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文献共有127篇,其中70年代19篇,80年代30篇。90年代68篇,特别在1993—2002最近十年里就发表了64篇论文,可见尽管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已经历很长时间,但学者对其研究热情有增无减。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观点,可归纳为三类: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阻碍企业绩效的提升;三,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是不明显的。
虽然使用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和样本选择都存在差异,但是总的来看,大都证实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绩效间存在确定的正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