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加快立法进程,校车治理要有法可依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柱,其前提是有法可依。梳理发达国家的校车管理经验, 不管是诸如经济发达的美国、法国、日本等国,还是经济并不太发达的古巴、墨西哥等国家都通过立法来明确校车的管理机构、质量标准、运行规程、经费支持、特殊通行权利等,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校车管理体系, 保障校车的运营安全。尽管我国校车事故的发生率远高于上述国家, 但却没有校车管理的专门法律, 有的只是一些散见于部门文件中的原则性规定, 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校车管理现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 但共同管理共同负责就是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缺乏责任主体。校车究竟隶属哪个部门管,在公安、教育和交通等部门之间, 并无明确的职权分工。《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都谈到了学校安全,但都没提“校车”两字。众多的校车没有法律约束和有效管理, 在城市和广大农村无序运营,发生违规改装、非法超载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制定法的依据是社会现状,而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新事物的不断出现必然导致法律的滞后性。2003年3月,广州发生“孙志刚”事件,3名法学博士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仅3个月国务院就正式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实行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是一个个无辜学生因校车事故受到伤害,却直到总理责令“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后,才引起职能部门的重视,并在不到半个月时间里就拿出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这一方面说明政府部门落实领导指示效率高, 但另一方面反映出我国没有校车管理专门法规,并不是因其制定之难,而是政府职能部门疏于履行职责。《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中,如何广泛采纳民意,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安全条例》和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为依法治理校车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仍然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为之付出艰辛的努力。
2.2.2 加强执法,校车治理要有法必依
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总是以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因此,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会想方设法地规避法律约束,甚至铤而走险。校车超载、非法改装,甚至是有些家长让孩子挤乘违规车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一种体现。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也是“经济人”,组织内层级之间、部门之间也存在各自的利益追求。因而,在现实中会出现有些行政机关趋利执法,交警对超载校车“罚款后就放行”等违规执法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校车治理而言,立法仅仅是第一步,还需管理及保障措施步步跟上。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尽管我国2010年就制定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标准,但据教育部“中小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有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28.5 万辆,其中符合标准的校车2.9万辆,仅占10.32%。此外,如果行政机关不加大执法力度,即使新的校车条例对校车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赋予校车再多的特权,也无法保证校车的安全。当前中国,只有军车、警车和消防车是享有特殊路权并且能够实现的。从交通法规上看,救护车应该也享有特殊路权,但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不能得到保证,并没见因为不给救护车让路而被罚款罚分的。赋予校车的特殊路权也只有在执法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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