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审判模式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诉讼模式也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然而,过度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易导致增加诉讼成本、拖延诉讼乃至实体不公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建构并完善法官的释名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次的毕业论文选题为《论法官的释名权》。44798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书籍、期刊等文献资料。同时,在老师的指导下,对这些文献进行了去粗取精、消化吸收,结合自身所学知识,最终完成了本次论文的写作。现将撰写本次毕业论文对我启发极大的的两本著作做一个简要的叙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张力著:阐明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正处于一个发展的过程之中,阐明权的法律规范源于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时所作的规范性解释论文网,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未免有些龃龉。事实上,阐明权的规范制定不仅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对于阐明权的司法实践,也需要足够的理论支持,但是,在我国,至今仍然缺乏系统的阐明权理论研究,造成制度性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也不尽人意。
作者敏锐地注意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实践,收集、研究了大量的材料,运用了多种科学研究方法,从借鉴国外阐明权理论和制度人手,系统、全面地分析了有关阐明权实践和理论的问题,并有所创新,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关于阐明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构架。例如,从研究伊始,作者就分析了阐明权的发展规律,指出阐明权的诉讼机制背景,是把握阐明权制度设立和实践的规律的关键。作者进而分析研究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与我国所特有的国情,在提出借鉴国外阐明权制度的同时,作了许多可贵的探索,如:在阐明权的性质上,认为阐明权应当是法院“职权”的范畴。此处,我的观点与作者相同,我在《论法官的释名权》一文的第一部分,对释名权的性质也界定为“职权”,而非“义务”。
同时,作者认为,在我国应当设立与具体的阐明相对的“法律阐明”,并提出了“事件阐明”的概念;在阐明权的适用范围上,作者也进行了具体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传统上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所进行的阐明无疑是一种突破等等,这些论述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启发。
二、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1。
本书共分两编,第一编总论,主要有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司法的独立性等内容;第二编司法体制和审判方式的改革,主要有司法体制的改革、严格执法与司法造法、司法审查制度等内容。
作者认为,我国在进入以市场经济为基本构架的社会以后,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加剧,各种社会冲突乃至程度比较强烈的社会冲突,将是社会要经常面对的问题。然而,解决社会冲突制度化的手段,就是公正的司法。它使各种民间的怨恨得到及时的化解,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各种利益尖锐的冲突能得到平衡。在社会转型的时期,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正是司法改革所需要完成的任务。
其中,作者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证裁判公正的前提。第二,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越具有权威性,则表明法律越具有权威性;司法的作用范围越大,则表明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突出。第三,维护宪法权的统一性。现有的司法体制造成了我国统一的司法权被割裂的状况,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而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公正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第四,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改革的目标应是适应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正的、公开的、民主的、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 法官的释名权文献综述: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46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