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心理原因:弱者保护心理
这一因素,是由上面的深层次原因——社会断层所直接导致的。正如村上春树在获得耶路撒冷文学奖时,发表获奖感言中所说的:“以卵击石,在坚硬的石头和脆弱的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边。”一旦案件带有诸如“官二代”、“豪车”,“城管”“局长”等符号化信息,就很容易激起民众对持强凌弱行为的反感和对社会不公的不满情绪的宣泄,自动地将司法判决中的当事人对号入座,进行公众审判,例如邓玉娇案、夏俊峰案、药家鑫案中民众的集体导向。这种弱者保护心理,可以看作在社会阶层分化条件下,平民对自身状况的忧虑。
二、对民意的误解观点及辩驳
目前,借助互联网、媒体、公开信等,民意以诸多方式参与司法,但民意聚合的自发性,和缺少法律依据的特性,使得在民意与司法发生冲突时,民意无法避免绑架法律的恶名,司法也难免陷入屈从民意的猜测,正如许霆案的改判、李昌奎案的改判等常让人怀疑司法审判被民意左右了,社会各界为此充满了批判和不满情绪。为了使民意合理有序地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只能先为民意“正名”,并赋予其“合法性”。
(一)误解一:拒绝民意,将民意等同于民粹
平民关注的是法律事件而不一定是确切的法律问题,公众判意往往是从民间常识出发,关注结果是否公正。公众判意中不可避免的会带有道德判断的因素,所以“民意”经常被指责等同于民粹。
在影响性诉讼中,当司法面对民意高压,有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该让司法警惕民意。这种观点显然将司法与民意摆在了敌对位置。司法从来不是存在于真空中,毫无疑问民意高压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民意是以情绪化的表象出现,媒体的报道也难以避免地存在着不严谨和有失公允的问题,但这些缺陷都无法否认:社会公众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民意是一种共同心声的表达,它代表着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
如果司法将自己关在所谓的“理性城堡”,拒绝民意的需求,或许让人敬畏,但未必让人信服,民众会疏远司法,司法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最终将丧失制度设计者和公众所期待的公信和权威。因此,民意是司法无法绕过的一道坎,对于民意,不能拒绝,相反必须要吸纳其表象后的本质诉求,对民意进行引导、研究、选择。
“假如被压制的言论是正确的,不仅显而易见的践踏了被压制者的政治权利,而且压制者自身也剥夺了以错误换取真理的机会;假如被压制者的言论或思想是错误的,这也意着大家同样失去了让真理同错误在公开的较量中是真理更加明显的机会。”[1]这一段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伍特•穆勒针对人民通过报刊或者报刊本身发表错误的意见的看法,在笔者看来可以适用于司法审判中,成为司法裁决面对外界并不一定正确的公众判意表达时应持有的态度与理念。
对待与法律相吻合的正确民意时,一的以“司法独立”为借口,否认司法判决中出现的失误,例如,在李昌奎案中,二审判决时,是明显的量刑失当,无视公众的合理诉求,一定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而如果被压抑的民意是错误的,对民意的排斥也意着放弃对民意回应机会,丧失对民意的引导权。毕竟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同时,也意着它不可避免的僵化性。法律规范和个案之间会存在差距,民意作用于司法并不是对依法裁判的否定,而是通过解决纠纷增强司法裁判在调整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为依法裁判、逐步落实规则营造社会认同的观念基础。 影响性诉讼法理分析中的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101.html